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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等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万元-5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相关部门:

《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补充意见》《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能,推动完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22]8号)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政策意见:

一、支持“空间换地”和集约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盘活低效用地,对受让企业与所属镇乡、街道或开发区签署“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受让方企业项目上半年土地过户后当年入统计项目库、下半年土地过户后次年上半年入统计项目库的企业实施定额奖励。过户土地面积3亩(含)至10亩奖励2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10亩(含)至30亩奖励5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30亩(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    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扩容项目。对项目实施后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按照增加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5000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品牌培育和标准体系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绍兴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新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级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核准的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

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2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每只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兑现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参照适用)

三、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对当年列入省循环经济“991”项目和绍兴市循环经济“850”项目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和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5 万元。

对承担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减排认定量以0.1万元/吨予以奖励。对完成年度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下的按5万元/家补助,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万元/家补助,按投资额每档50万元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投资额以当年设备购置及相关基建投入的发票为准。

四、强化军民融合发展。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 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取得 A 类、B 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有关费用列支。按照省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和考核要求,工作推进和要素数据采集费用在本政策中统一列支。

八、附则

(一)补充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长高长壮政策第一条停止执行。

(二)本补充意见不得享受、暂缓兑现的相关情形,参照《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22〕8号)文件执行。

(三)本补充意见奖励企业不受规上规下(限上限下)、亩均效益评价(但D 类除外)及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政府办公室《绍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2〕11号)精神,结合诸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建立诸暨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整合融资渠道拓展、人才招引、涉法涉诉及矛盾纠纷调处等服务,建立集法务保障、金融服务、行业统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建筑业综合性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产业发展环境。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四)对当年企业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企业减半奖励。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业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获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等行业最高荣誉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浙江省外总承包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建企业减半奖励;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诸暨市“珍珠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二)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绍兴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由绍兴市级财政列支。对当年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诸暨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五、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励50%。

(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按不超过40万元予以补助。

六、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给予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5万元。

(三)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七、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企业外拓发展。对建筑企业承接绍兴市外工程项目的,外拓年度业务收入(由市建设局根据企业项目承接、营业收入情况核定),5亿元以内按照每0.5亿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0.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的,参照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发生的涉及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奖补事项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诸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绍兴市级政策和诸暨市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除第一项第4条企业年产值奖项外)。

(四)当年出现重大环境保护、重大税收违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逃废债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涉及欠贷欠息(由市人民银行、金融办、风险办审核确定)、涉金融严重失信(由市信办审核确定)和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由人社局审核确定)的企业,相应政策暂缓兑现。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单位承担;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2〕1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一)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大对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设施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全力打造长三角健康休闲文化旅游目的地。具体条款执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诸政办发〔2021〕62号)。(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二)支持篮球产业高水平发展。俱乐部引进优秀运动员苗子,并经绍兴市体育局认定的,当年度给予5万—10万/人的补助;全职引进高水平篮球教练员(具体指在省青年队、CBA职业俱乐部青年队执教两年及以上)来我市执教,给予30万元/年的补助;引进高水平篮球赛事(具体指当年度能入围绍兴市10大体育品牌的篮球赛事),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按一类、二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教体局)

(三)加大体育赛事举办(承办)奖励补助。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对国际单项赛事、全国单项赛事、省级单项赛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赛事同年度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责任单位:教体局)

(四)加大体育产业示范创建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三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责任单位:教体局)

(五)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奖励。对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在省市奖补基础上,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二、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的专项扶持,致力打造专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现代人才资源服务体系。具体条款及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责任单位:人社局)

(七)支持民营医院学科建设。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级别的,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卫健局)

三、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八)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被评为绍兴市级夜间经济特色门店的商户,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九)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3%的奖励;奖励项目属于绍兴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属于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深化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服务业企业分行业(按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新兴服务业及其他等五大类)进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五大类中属A类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同时参照工业“亩均论英雄”标准享受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税务局)

(十一)扶持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服务业领域里出现的数字服务、信息服务、共享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决策。(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五、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纾困解难

(十二)补助企业防疫支出。对餐饮、零售、交通运输企业的防疫智能设备给予50%的购置补贴。(责任部门:商务局、交通局)

(十三)实行消费促进补助。鼓励对民营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旅游企业等实施营销推广补助,推广营销活动或项目总额达20万元以上,补助推广营销活动或项目费用的20%。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贴20万元,同一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商务局、文广旅游局)

六、其他

(一)本政策条款是在绍兴市级《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本政策已补充修订的条款,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条款,按绍兴市级政策执行;实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同类政策。

(二)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发生的涉及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奖补事项可参照本政策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部门自行制定。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75号)、《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2〕11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需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未完成的扣减0.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4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根据双方技术合作金额给予企业 5 万元至 20 万元奖励。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创新载体及其他共建产业研究院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3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视协同创新工作情况及成效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九)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连续两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按照实际增量的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升规且纳入企业研发统计年报统计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含)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三项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十二)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十四)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积极鼓励企业申报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重大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述单位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完善技术交易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1%、0.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个人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十九)鼓励校企科技合作。对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二十一)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二十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三)培育高质量专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十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万元。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二十六)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建立科技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切实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支持。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六、附则

(二十七)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奖励(补助)对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规模、亩均税收挂钩。上年度无研发费用的规上工业企业及当年因重大环境保护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税收违法及逃废债事件“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十八)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涉及科技奖补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原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意见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1.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区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别进行考核。对商业银行设置资金要素保障、贷款投向、其他渠道融资、不良处置及关注类贷款回调、创新“银担合作”、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等考核指标等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核;政策性银行根据存贷款增量和不良处置确定考核得分。最终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给予一定考核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2.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保费收入、服务效率、支持地方工作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并给予一定考核奖励。

3.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4.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5.对金融行业管理机构的考核。按照参加考核银行前10名平均额的一定比率给予奖励,同时对未完成存贷款增幅,实体经济投放比率,不良率、关注率的控制目标等任务的机构进行倒扣分,并从奖励资金中按比率予以扣除。

(二)加强金融要素供给。落实好中央稳健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的要求,继续保持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贷款稳定增长,积极拓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突出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和金融服务“滴灌工程”,继续扩大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接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继续推动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广“丰收驿站”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实施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项目建设,推动金融助力智慧社区、数字支付等领域创新。

(四)推动产业转型提升。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执行。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加大技改贷款、并购贷款投放,扩大制造业信用贷款规模,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扣除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外业务)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以及年度增量担保金额的1%,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单个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75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六)我市政策性担保公司与绍兴政策性担保公司共同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绍兴及我市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之后我市政策性担保公司应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八)加强上市前期培育支持力度。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完成股改(即企业组织形式从有限公司变更或新设为股份公司)且本次股改验资报告注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给予以下奖励项目:

1.企业在股改完成后,先奖励企业50万元;在6个月内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再奖励30万元,再奖励部分在辅导备案受理后予以兑现。

2.企业在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制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转增100万,奖励股东5.5万元,奖励在企业首发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后予以兑现。2018年4月25日至本政策实施日前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以前年度已享受了部分转增奖励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3.企业在股改完成前发生的不动产、股权交易等资产重组事项予以奖励支持。

(九)推动企业上市发展。针对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重要阶段,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奖励20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的,奖励200万元。

针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或红筹上市的,奖励1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国际人才板挂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

企业已享受相关奖励事项不得再重复享受。

(十)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按其募集资金净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上市公司开展收购兼并。上市公司收购公司股权或吸收合并公司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或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12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境外并购事项的,由商务局认定并购事项,并牵头组织核实成交金额。

(十二)引导上市公司抓好市值管理。上年末市值在20亿元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其本年末市值较上年末市值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三)鼓励关键少数发挥作用。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分别给予时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秘25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同一人兼任不同职务的,从高进行奖励。上市公司董秘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含沪深京证券交易所)评为绍兴、省级及以上优秀董秘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四)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本政策实施日后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其成立后12个月内收到实收资本(应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奖励给有功人员(有功人员由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总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应扣除协助单位已按照实收资本给予的奖补金额)。

对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发〔2017〕29号)文实施日起至本政策实施日前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自成立日起至本政策实施日后12个月内收到的实收资本,在扣除已享受相关奖励部分资金后,按照1%奖励给有功人员(有功人员由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总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本政策实施日后12个月内完成申报。

(十五)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挥投资与赋能作用。对投资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等)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奖励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在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是D类及以上人才创业企业、辅导备案企业、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再按照该笔投资的1%奖励给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或分多次投资同一家企业的,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投资完成日起12个月内完成申报。

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发〔2017〕29号)实施日起至本政策实施日股权投资类企业发生股权投资行为,但未享受过市级有关投资奖励项目的,参照本款执行,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本政策实施日后12个月内完成申报。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日有关事项,参照本政策执行。

(三)申请享受第(十四)、第(十五)项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23号)文件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四)本政策奖励总额不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亩均效益评价限制。

(五)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六)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一)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外经贸企业自主参加国(境)外展会的,按18000元/个标准摊位 (不足的按实补助),1000元/平方米光地的标准补助,代参展按此奖补标准执行;参加境内展会的,每次展会按5000元补助(不足的按实补助)。每次展会最多补助标准摊位2个,光地36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特色产业抱团参展。对经市政府确认,由镇乡(街道)或商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会展项目的(年度内同一产业抱团参展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参展企业10家(含)以上,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个标摊或者光地36平方米、费用5万元),在限额内对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复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加工贸易产业链本地化延伸。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产业链衔接的上、下游企业,年度衔接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产业链衔接的上、下游企业,年度产业链衔接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加工贸易产业链衔接企业及金额由海关诸暨办认定。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海铁联运发展,给予每标箱200元的补助,每40英尺柜折两标箱,一季度兑现一次。支持企业在本地申报办理出口,对在本地海关申报且在诸暨市交通物流海关监管场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集装箱,予以鼓励。

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六)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七)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八)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九)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80万元。

(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代运营)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20家以上,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或跨境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项下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鼓励。

(十三)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力度。对重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骨干企业落户我市的,相关政策参照绍兴政策执行。

(十四)鼓励跨境出口品牌建设。对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注册境外商标,给予商标注册费8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或者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的,按年度实际结算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在境外设立机构的企业,每并购一家境外企业,或者设立一家生产加工或资源开发企业,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每设立一家营销网络,中方投资额达到2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的出口企业,实施“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政策,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十八)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发生的涉及本政策规定的奖补事项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商协会抱团参展、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出口)、机电高新和农产品出口、出口名牌、加工贸易、扩大进口、服务贸易、外贸服务平台等政策参照2022年绍兴《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执行。本政策适用于全市开展外经贸业务的企业及在我市运营“海铁联运”的市外企业。

(三)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