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为解决我市服务业大而不强、结构不优等突出问题,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增强发展新动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7〕155号),结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政策意见。
二、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发展
(六)信息服务业
统筹整合市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市级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对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实施各类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动重点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企业和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大力引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产业人才到我市创业。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通过信息技术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评估及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于经认定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300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类的电商平台,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5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3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1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实施办法
(四)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19〕1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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