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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浙江省 平阳县人民政府 10万元-100万元

申报日期:2022-06-20 ~ 2025-12-31

补贴详情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32号)

 

  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强县”建设升级版,全力打造全球印包装备产业新高地、长三角新材料先进制造基地、浙南新智造集聚地,夯实共同富裕产业基础,制定本扶持办法。

 

  7.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的绿色改造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2%、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列入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按A、B、C、D四档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诊断服务通过达标验收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0.加速企业军民融合发展。

 

  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1.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审方式新获得平阳县政府质量奖、平阳县政府质量创新奖的,给予20万、10万元奖励。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主导(第一起草或合并第一起草或排名不分先后,以下均同)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3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服务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前三)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3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其它位次)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奖励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对实验室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对当年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2.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县内的省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县辖区内的,每件给予0.3万元奖励(含纳税企业通过专利申请权转移获得发明专利权);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同一年度授权的专利最多奖励3件;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10万元、5万元。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县内企业通过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银行内部评估,所支付的利息给予以发放贷款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50%进行贴息,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不重复计算。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经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3.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应用,其信息化设备采购及软件支出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在合理工期内(合理工期是指项目立项前1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0个月)竣工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7.扶持数字核心产业发展。

 

  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50万元。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软件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销售收入)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补助。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通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9.鼓励企业做强做精。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已享受过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省级隐形冠军复评结果优秀且未享受过隐形冠军政策的给予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办法适用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2020年8月1日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首次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但未兑现奖励的规上企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