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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15万元-50万元

申报日期:2023-09-15 ~ 2028-09-14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7日

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

(一)公开竞争类

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

(二)绩效奖补类

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

1.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2)。

2.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地)、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3)。

3.孵化载体建设。对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4)。

(三)据实奖补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详见附件5)。

2.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详见附件6)。

3.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7)。

4.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  启动兑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省科技厅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

第八条  组织评审

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网上公示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  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第十一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地)科技部门、市(地)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三)市(地)科技部门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科技厅编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科技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部门之间联动,督促科技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后,一并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省科技厅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等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自行废止。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