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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和金华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对制造业的政策与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力打造具有义乌特色的“4+X”现代化制造业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
(一)鼓励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金华市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给予相关平台50万元奖励;超过200家的,给予相关平台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0.5的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培育壮大软件信息服务产业。对新创办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自注册成立后次年起三年内,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对首次完成年度升规和月度升规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自升规后次年起两年内,在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每年再给予10万元奖励。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类荣誉提档的,补差计奖;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数字化服务商提升产品服务能力,对首次上架省级产业大脑能力中心的组件和解决方案,能力组件按照5000元/个、解决方案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云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行企业购买云产品或云服务,且年度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其中列入金华市级、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比例分别提高5%、1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工业企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改造(含信息基础设施改造、两化融合),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网络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入选金华市级的项目补助比例提高5%,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入选细分行业“N+X”轻量化改造第一、二、三批的项目,其共性软硬件改造部分(N部分)分别按照网络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80%、60%、50%给予补助;个性化软硬件改造部分(X部分)按照30%给予补助。
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以赋能券形式支持工业企业和制造业小微园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诊断、测评、改造和两化融合发展评估等工作,其中赋能券用于数字化改造抵扣部分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每家企业使用赋能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具体办法由经信局另行制定)。
对入选浙江省未来工厂、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通过验收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其生产设备按技术改造标准给予补助,其网络软硬件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网络软硬件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未来工厂网络软硬件补助不设上限。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提档奖励的,补差计奖)。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提档奖励的,补差计奖)。(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支持企业加强生产数据管理。对首次列入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报备并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及以上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报备并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达到AAA级(流程级)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云上企业(上云标杆)、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企业,按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加强数字化人才培育体系打造。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开展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技能人才培训,推进产教融合。对完成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培训班,每班予以30元/生/课时的资金补助,每个院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人力社保局)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差别化绩效补助。入库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技改完成后对其技改成效进行考核,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30%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考核办法由经信局另行制定)。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的促共富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参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与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单位:经信局)
(七)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企业设计院)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八)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按一、二、三等奖分别每项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九)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新获得省、国家、国际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含上级资金,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购买省级、国家级、国际级首台(套)装备产品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该产品保险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协同创新共同体。入围浙江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构建全方位企业服务和培育体系
(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符合土地安置条件的高税无地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自受让后次年起三年内亩产税收年均达25万元(含)的,按照其计税成交价格的20%给予奖励;自受让后次年起三年内亩产税收年均达30万元(含)的,按照其计税成交价格的25%给予奖励。上述企业允许享受不超过计税成交价款50%的政策性融资担保额度,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金融办)
(十二)积极培育链主型企业。支持链主型企业发展,营业收入连续三年保持1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照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分三年兑现)。对入选省“雄鹰行动”培育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百强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梯度化培育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小升规企业、省创新型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多个梯队的培育体系。对首次年度升规的企业,在其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两年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有所增长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月度升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升规当年奖励10万元,入库满两年后再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同一荣誉称号不论是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四)强化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和维护,支持举办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新获评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平台提档升级的,补差计奖)。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五)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首次列入省级、国家“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十六)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重大设计类展会、大赛、论坛、校企对接实践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工业设计企业认定为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且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其设计师获得光华龙腾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GMark金奖、IDEA金奖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iF、红点、IDEA奖、GMark、浙江智造奖等其它类别奖项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设计人才纳入义乌商城特支人才计划,按规定享受人才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七)培育工艺美术师队伍。对获评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件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奖励;同一件作品多人合作的,对第一作者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多给予两件作品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八)支持争创国家级产业基地。对获评国家级产业基地(制造业)称号的行业协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推进制造业绿色发展
(十九)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金华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十)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首次列入省节水型企业名单的,给予20万元奖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五年内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加快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
(二十一)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推动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每年对小微企业园开展分类绩效评价,按绩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档,分别给予A类、B类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每年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园争先创优。对首次认定的三、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升级提档的,补差计奖)。首次复评获评三、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且不降档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园引进或培育优质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新三板上市企业的,每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每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的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省专精特新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十四)支持入园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国有小微企业园制定针对优质入园企业的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小微企业园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比例,创新租金贷、税收贷和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融资方式;入园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允许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给予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亩产效益评价口径)3倍以内的贷款担保额度,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国资办、金融办)
六、做强产品质量品牌
(二十五)加快发展质量品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激励各类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奖励按照《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奖励。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等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限额1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并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再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运行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承担期间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承担期间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承担各级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承担期间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对承担各级标委会工作组组长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主导制定(修订)并正式发布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金华市地方标准(义乌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排名第二或第三的制定(修订)单位,按照主导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如第二名、第三名均为本市单位的,则平均分配),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参与单位按10%给予奖励(如有多家本市的参与单位,则平均分配),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单位不予奖励;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定(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不受此限。对主导制定国家级、浙江省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除外)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自主制定实施义乌市级团体标准,并通过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技术审查的,给予牵头的行业协会5万元奖励,对单个协会每年标准化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对新授予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每项奖励为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每项奖励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或监督审核认证,且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贯标认证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备案的,给予20万元补助;获批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贴息补助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由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非公职调解人员按每件300元给予误工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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