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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万元-10万元

申报日期:2023-12-25 ~ 2026-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不断推进全市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以下简称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船舶产业的竞争力,加快打造浙江省船舶与海工装备制造业集群核心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产业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战略部署,瞄准高端、智能、绿色发展方向,以壮大产业规模实力为目标,以全力推动定海区、普陀区打造省级船舶产业集群核心区、按核心区标准推进岱山县建设协同区为抓手,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全面提升产业自主研发设计、绿色智能修造能力。到2027年,产业规模突破600亿元,造船主要指标力争占到全国10%以上,修船量占到全国40%左右,培育重点企业10家(其中产值百亿元以上企业1家,产值50亿元以上企业2家,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7家),形成造船扩量、修船攀高、船配提质、海工突破的产业发展格局,跻身国内船舶产业强市行列。(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岱山县政府)

二、优化调整产品结构

着眼船舶产品高端化、绿色化、精品化,大力实施油船、集装船、散货船三大主流船型智能化、节能化升级;持续做精做专汽车滚装船、LNG双燃料动力船、穿梭油轮、化学品船、超低温冷藏船、远洋渔船、江海联运船、海事服务船和海工生活平台等高端优势产品;拓展适应“一带一路”、北冰洋新航线的新船型,以及深海勘探和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浮式天然气生产液化储存装置(FPSO/FSRU/FLNG)等船舶与海工装备;加速布局LNG/LPG、甲醇、氢、氨、电等为动力的新能源船舶和新型渔船、海钓船、休闲游艇等地方特色船舶。研制现代船舶驾驶集控平台、甲板机械装备、油电混动控制系统、智能导航系统、海上碳捕捉封存装备和高性能水性船舶涂料等配套产品。加大对重点研发项目的科技支持,建立市级船舶与海工装备首台(套)产品遴选和奖励机制,助力企业“首创首制首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船企与东海实验室、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等创新平台强化产学研合作,围绕船舶产业前沿技术和装备创新项目开展科研攻关。鼓励企业建立和升级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研究院、研发中心,增强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快应用和优化三维立体数字设计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和制造执行系统(MES)等数字化系统,建设数字单元、数字生产线、数字车间,促进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推广激光焊接、数字切割、机器人除锈、智能喷涂等智能绿色生产设备。支持企业创新应用“数字造船”“绿色修船”等管理模式,提升精益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四、开展全产业链招引

积极开展全产业链谋划和图谱梳理,大力招引中船、中远、招商系等国内外头部船企,提升产业发展综合实力;努力招引船用发动机、辅机、电推设备、曲轴、LNG(甲醇)燃料设备、船舶智能系统、通讯导航设备等高端配套制造项目,提高船舶产业配套制造能力;全力争取中船集团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集集团船舶海工设计研究院、招商工业船舶研究设计中心等国家级船舶海工设计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增强船舶装备研发设计能力。鼓励我市船舶和船配企业以商招商,延伸系列配套产品制造能力。争取引进省属国企在舟建立“船配物资大超市”,促进集中采购和丰富区域配套。(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五、深化金融支持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对船舶产业的信心,推动银行机构合理降低预付款保函业务全额保证金要求,扩大船舶保函开立规模,支持企业综合运用集团担保、资产抵押、存入保证金等组合方式开立船舶保函,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和应用合同履约保险开立船舶保函,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银行机构开立新造船保函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与重点企业建立结对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和保险费率。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规模优势,为符合条件的船企提供担保增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银团贷款等方式,创新金融产品,为船东提供多元化买方信贷融资服务。积极探索建造中船舶与海工装备抵押融资制度,拓宽船企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舟山海事局)

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积极搭建产业链合作交流平台,促进船舶制造、修理、改装企业与航运、船配、设计、材料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合发展。支持船舶产业链关联企业联合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产业发展提供前瞻研究、技术支持、智能改造、政策宣传等服务。支持船东供应品分类备注进入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新模式,积极探索异地加工贸易手册海关保证金的综合担保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船企申请口岸开放,优化相关报关、引航、检验、通航等流程。支持属地政府对提供大马力拖轮用于区域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应急值守的船企给予奖励。推动船舶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关,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七、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

推动船企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固本提质”。引导船企构建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修船企业”,降低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切实提高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实施船舶修造企业综合性评价,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推动船企加快开展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综合性治理。定期认定一批船舶产业高端、智能、绿色、安全等发展示范性企业并予以通报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船舶集团以参股、换股、并购等方式与我市企业开展合作,优化企业结构。建立高端船舶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名单,强化市、县(区)联动培育,在“雄鹰”企业、“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八、强化政策扶持保障

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船舶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推动省、市相关产业基金等将船舶产业列为重要投向。在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船舶产业奖补资金,对新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产业发展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首台(套)产品和首版次设计,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高端船配制造企业,新投建且生产销售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设立运维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船配制造企业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较上年度增量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件每新取得一家船级社认证的,给予10万奖励;对升级设计核心软件的设计机构和船企设计中心,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按1.05:1的产能“减量置换”原则,支持重点企业新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项目。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研发与管理人才,鼓励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船企自办学徒培训和岗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本意见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