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文昌市政府办 4万元-100万元
申报日期:2024-01-01 ~ 2025-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促进椰子、文昌鸡加工等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促进椰子、文昌鸡加工等地方特色
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工信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文昌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有关精神,为强化政策引导,促进具有鲜明文昌地方特色的椰子、文昌鸡、斑斓叶、胡椒、糟粕醋及预制菜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产业科技水平,完善文昌特色产业链条和产业规模,加速形成产业聚集效应,推动文昌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文昌市内开展实质性运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在文昌市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以椰子、文昌鸡、斑斓叶、胡椒、糟粕醋等为原料进行加工的制造业企业;以各类农、畜、禽、水产品为原辅料,生产肉制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等四种已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产品的企业;以椰子、文昌鸡等原料或元素为主要内容开展文旅项目和活动的企业;为上述企业提供原辅料的椰子、文昌鸡、胡椒、斑斓叶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扶持类企业”)
第二条 以聚集化、规模化、品牌化为目标科学谋划产业布局;加大对扶持类企业的招商力度;对扶持类企业的开办缩短审批流程,建立极简审批和跟踪服务机制;指导扶持类企业充分享受自贸港相关优惠政策及“双15%”、“加工增值30%进入内地免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招商与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鼓励扶持类产业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实施简化控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扶持类企业土地要素供给,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降低企业前期投资成本。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条 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加强加工适用型原料品种培育,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开展原料品种的创新和推广,优化原料品质和加工性能。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椰子研究所
第五条 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有针对性引进特色产业上下游企业,形成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文昌供电局、市招商与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东路镇政府、龙楼镇政府
第六条 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指导、支持、鼓励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加强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从农产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吃货节”、“网上年货节”等重大展销活动,结合文旅活动,支持和帮助我市特色食品开拓市场。鼓励扶持类企业开展以“椰子、文昌鸡”为主题的文昌精品特色文旅活动,根据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市级奖补支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椰雕、文昌鸡等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对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新获金、银、铜奖项的扶持类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第八条 鼓励加大椰子造林基地建设,对新造的椰子成片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椰子密度在18—33株,且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每亩400元的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九条 发展壮大文昌鸡规模养殖基地。新建文昌鸡育肥场标准鸡舍(投影)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其养殖场必须为圈养或笼养,并且符合防疫和环保相关要求,在建成当年要投入使用的才能申请补贴。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条 鼓励壮大胡椒、斑斓草产业,当年新种植胡椒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按每亩12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主要以补贴种苗为主,每亩120柱,240株),当年新发展中药材斑斓草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按每亩4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扶持类企业,自主进口原料占全部进口原料70%以上,或者自主出口产品占全部出口产品70%的扶持类企业给予50-2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扶持类企业,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土地款、建安费、设备款等)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扶持类企业,按照其新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技改奖励每家扶持类企业每年只奖励其中一项,符合条件扶持类企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项申报。未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不享受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鼓励扶持类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对2023年以来,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扶持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扶持类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对扶持类企业年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经认定核实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对扶持类的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正增长,且增速在前三名的,每年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扶持类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每年根据扶持类企业贷款额度,给予贷款额1.5%的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文昌市政保贷业务合作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扶持类企业参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类企业,每家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鼓励扶持类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综合得分为55 分至 70 分(含 55分,不含70 分)的扶持类企业,每家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到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类企业参加复评并通过,每家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扶持类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鼓励扶持类企业积极落实“精英计划”,对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扶持类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分别给予最高120万元、250万元、600万元的补贴。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的扶持类企业,按照年度内部研发经费增量分档给予5万元至5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在2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26万元的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在300万—400万元以上的,给予33万元的奖励;4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设立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扶持类企业,在省、市财政按照年度5:5比例给予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的补助基础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昌市再按原比例的15%追加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项目,优先推荐本办法涉及的产业申报省揭榜挂帅、定向征集等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的项目,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1.2的比例给予支持,省、市财政支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 每年奖励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年一奖补。本政策与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但与市内及文昌国际航天城等重点产业园区各类专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批奖补对象为202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以申报文件为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有权根据政策调整和具体实施效果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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