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认真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我镇融入全市关于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孵化平台、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的培育引进,着力奖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大力支持企业掌握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上下游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力寮步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莞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东莞市关于支持企业上规发展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镇财政设立每年最高3000万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按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研究机构、人才和项目进行扶持。
企业每年申请租金类资助项目,仅可申报一项且按最高资助金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研究机构、人才和项目每年可获镇财政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寮步镇增资扩产,加大进出口、促进商贸流通、上规、上市的企业单位,以及自主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发展的企业单位、研究机构、人才和项目等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对象。其中,企业单位、研发机构要求为注册地在东莞市寮步镇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二章 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对在我镇租赁自用产业用房且增资扩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或超1000万美元(含)的制造业企业(除新增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企业外),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补贴3年。
获得此款补贴的企业,不得转租场地。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发展】 鼓励进出口企业发展。对在我镇注册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含)及以上(以市商务局反馈并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且保持同比增长的,按年度进出口额的增长值从高到低排名(不含负增长),对前五名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为:增长1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增长8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奖励30万元;增长5000万美元(含)以上、8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万元;增长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一)纳统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首店引进奖励。对零售业、餐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寮步镇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单店投资300万元或以上,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同时并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具体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的,给予15万元奖励;开设华南首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开设东莞首店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当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10家的,根据相应的评价标准择优予以奖励。
第七条【企业参展】 支持企业参展。
(一)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的展览会或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经镇备案同意自行参加展览会的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企业自主参加境内外的展览会,经申报备案,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含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个企业每年展位费和特装费总额补贴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在寮步镇且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工业企业上规】鼓励工业企业上规。对注册地在寮步镇且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并按照要求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完成数据填报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企业产销分离、工贸分离】支持企业“产销分离”、“工贸分离”。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工贸分离”或“产销分离”企业进行奖励。具体为:
(一)对年度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对月度入库,且年度销售超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且年度销售保持同比增长7%以上的企业,对超出7%以上的新增销售额给予奖励,企业销售额每超出1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一节 科创企业培育
第十一条【扶持市创新型企业】奖励扶持市创新型企业。对被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被评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给予申报奖励,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叠加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属于首次认定的,奖励3万元;属于重新认定的,奖励1万元。
(二)对在寮步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出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在本镇辖区内扩大生产,且在本镇纳税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设立技术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上年度R&D填报数不为0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节 科创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创新园区建设】打造创新园区建设。对园区内进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运营商给予扶持,具体为:
(一)对创新园区由本镇辖区以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为寮步镇为准)或引进企业入园后2年内获得国家高新企业称号的,按企业租赁实际面积计算,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为1000平方米,最多补助1年。
本款政策与《寮步镇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低成本空间优惠租金补贴政策不叠加享受,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助。
(二)对三年内引进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累计3间的创新园区,每增加1间高新技术企业,对园区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企业孵化器建设。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三节 科创人才聚集
第十六条【院士工作站培育】院士工作站培育扶持。对新认定的东莞市院士工作站,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1:0.2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人才创新团队培育】实施人才创新团队奖励。对引进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验收通过后,镇财政按照市实际奖励金额最高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可获该项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获得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团队立项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奖励团队项目最高500万元。
第十八条【创新人才发展】 创新人才发展奖励。对获得《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中“里程碑”发展奖励的,镇财政按照市实际奖励金额最高1:0.2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可获该项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四节 创新成果扶持
第十九条【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扶持】 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扶持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1:0.2比例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两个或以上资助项目的,按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进行资助。国家、省、市级项目配套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5万元。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 镇经济发展局统筹组织本镇高质量发展及科技创新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组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含申报通知及材料清单等),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材料审核,组织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镇经济发展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整理并依时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报材料】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单位、申报人,应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寮步镇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科技创新资金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下达文书或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由申报单位出具的承诺函原件(承诺申报项目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受理审议】镇经济发展局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会同财政分局拟定具体补助和奖励资金计划,按程序报请镇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时下达至相关企业。
第二十四条【就高奖励原则】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按符合奖励条件的最高级别奖励,不予重复奖补。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根据企业对本镇综合贡献或实际需要,可由镇经济发展局提请镇人民政府审议后,对企业所获资助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管与绩效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形】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市同类政策要求镇级承担部分可全额覆盖企业申领镇级补助金额的,不予叠加资助。
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限额以上统计单位”,是指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库的统计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本办法所指“规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指“产销分离”,是指企业生产与销售分开,生产企业只负责生产产品,通过成本核算直接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成为只负责销售产品的独立法人而不再归属生产厂;“工贸分离”,是指工贸分离是指将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分开经营。
本办法所指“财政贡献”,是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寮步镇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抵税额等,不含关税、出口退税。
本办法所指“增资扩产”,是指既有企业(注册地在寮步镇的企业)利用原有资产与资源,投资形成新的生产(服务)设施,扩大或完善原有生产(服务)系统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产业用房”,是指城市物质生产部门的用房,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部门的厂房、车间、仓库、及实验室等。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寮步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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