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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1万元-1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第三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工业增产增效上攻坚突破,大力实施挖潜增效、投产达效、扶强扶优、专业精准招商、优秀企业家成长等“五大行动”,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结合綦江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三上”激励

(一)“升规稳规”奖励。2023年3月开始,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新升规企业每家奖励7万元,小升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前述企业升规后,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及以上的,再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对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高技术产业统计其中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每家的入库奖励(备注:该奖励不重复计算,达到二种及以上类型的,仍只给予2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二)“上云上平台”服务激励。建立“平台降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出一点”联合激励机制,以政府采购服务+企业投资+运营商降费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快速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工作,降低企业信息化投入成本,调动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服务的积极性。按年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遴选一批云平台服务商,依据当年度企业向平台服务商购买服务的实际金额、平台服务商降费比例、财政支付比例综合计算,给予云平台服务商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企业的服务费用,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金额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金额的40%。(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三)“上市挂牌”奖励。推动工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或境外主要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以及区域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区两级上市奖励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各园城、相关街镇)

二、“增产”激励

(四)“上量”奖励。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抢抓订单,促进企业上量增产。第一次申报年度前两年地方直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且以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直接经济贡献为基准年数据。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5%及以上且新增地方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3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及以上且新增地方直接经济贡献300万元—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新增地方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8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五)“扩能扩产”扶持。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建厂房、新建生产线,扩大产能产量。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对需新增土地新建车间、生产线且符合招商引资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视同招商引资项目,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园城、相关街镇,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招商投资局)

(六)“做大做强”奖励。对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B两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七)贷款贴息扶持。对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企业,2023年到2025年期间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贷款余额实施贷款贴息,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标准的3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各园城、相关街镇)

三、“增效”激励

(八)“两化融合”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创建工作,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九)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奖励。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奖励。工业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分别给予不高于市级奖励的50%配套奖励;工业企业首次获批市级绿色工厂、市级能效领跑者、市级水效领跑者,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获批区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不高于7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在区级节水型企业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四、科技创新激励

(十一)“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奖励。支持区内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通过复核评价合格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十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奖励,可同时享受市级补助;通过复核评价合格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各园城、相关街镇)

(十三)研发机构建设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各园城、相关街镇)

五、质量提升激励

(十四)“扶强扶优”奖励。商标奖励方面,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鼓励推进高质量发展计量基础,强化技术标准战略,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按照市区两级奖励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相应奖励。质量强区方面,支持工业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对取得各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按照市区两级奖励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各园城、相关街镇)

(十五)“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新获得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认定和中华老字号认定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重庆老字号认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成功续展的,每个奖励1万元;整合区内商标、品牌进行重点打造,集中统一品牌包装标识对外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个2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园城、相关街镇)

六、其它事项

(十六)本政策措施各项奖补资金按照“事后补助”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审批、管理。

前述第(四)—(七)项政策不适用于招商优惠期内的企业和资源类企业。第(一)项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委企业升规培育专项资金兑现;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委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兑现;第(三)项政策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及奖励专项资金兑现;第(五)项政策由企业所在园城(街镇)牵头兑现;第(十三)项政策由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兑现;第(十四)项政策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等专项资金兑现;第(十五)项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委綦江区农产品品牌培育及营销推广资金兑现。

(十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区范围内的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若遇区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