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一)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
(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