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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 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万元-100万元

申报日期:2023-01-01 ~ 2025-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项目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一、支持创新创造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资格定补

市科技局

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的,在“小升规”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市科技局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补助前,市区两级抽取30%企业对其研发费用申报备案数据进行核实。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

数据核校

市科技局

二、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58 

两化融合荣誉奖励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5万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资格定补

市经信局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80 

绿色产品认证奖励

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20万元(第一年兑现10万元,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5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的奖励8万元(第一年兑现4万元,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2万元)。全项认证奖励和分项认证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资格定补

市市场监管局

84 

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5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资格定补

市经信局

98 

军民融合发展奖补

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获批、到期复审获批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证享受1次奖励政策)。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数据核校、资格定补

市国动办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小微园企业技改、智能化改造诊断设计、首次“小升规”、高质量发展服务券相关条款。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除条款中已经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外,其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动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