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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3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2023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为牵引,聚焦未来科技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综合整治产业等四大关键领域,全力扩大有效投资,聚力推动产业格局重构、空间重塑、质效重振,加快建设创新智造强市,全面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现就2023年我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布局未来科技产业
围绕数字经济、前沿技术等关键领域,大力培育发展我市未来科技产业,推动新旧动力转换、提升产业能级、增强企业硬核竞争力。
(一)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1.对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6万元奖励。对库内企业(不包括2023年新入库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达到10%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增速10%以上部分,每增加100万元产值,给予0.1万元奖励。增速奖励合计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规。对当年度月度进规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纳入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增幅超过20%的,增幅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深度应用。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利用国产工业软件推进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场景化应用,列入计划且软硬件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万元补助。
4.支持产业大脑及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对产业大脑及相关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运营的场地租赁费、软硬件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我市企业数据产品上架省级产业大脑的,给予每个1万元奖励;对能力组件上省产业大脑平台的,给予每个0.5万元奖励。对上架省产业大脑的组件应用样板房及优秀案例的,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上云,对企业上云给予一定补助,细则另行制定。
5.鼓励企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和资质认证。对列入年度数据评估计划或上级试点且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证2级、3级、4级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每家/每个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新列入宁波市级软件首版次目录的企业,按每个产品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鼓励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新场景。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数字经济新模式新技术新场景新应用推广应用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每个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6.鼓励制造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工控安全保障。鼓励经认定的工控安全服务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工控安全诊断咨询、评测,根据诊断报告质量情况给予提供诊断服务的工控安全服务商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给予委托第三方开展工控安全评测的重点企业每家1万元补助。
(二)加快产业招引培育
1.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引进(以商务部认定的外资额度为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进行奖励,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每5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强化招商引资激励。向我市提供有效招商项目线索、协助我市与外来投资商取得直接联系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个人、单位和招商团队(除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外) (以下简称引荐者)给予激励。对引进且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内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仅指宁波市外资金)的3‰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按6‰给予奖励;对引进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产业类外资项目,按照引进当年实缴资本(以外汇到账时的汇率折算)的7‰给予奖励,其中1000万美元(含)以上重大外资项目按照引进当年实缴资本(以外汇到账时的汇率折算)的10‰给予奖励。
3.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投促中心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2)“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评选出“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3家,并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3)招商中介奖励。安排100万作为招商中介经费。委托招商中介、招商顾问、招商雇员等中介组织及个人为我市开展招商活动,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给予奖励(此项奖励不得与招商引资奖重复)。
4.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近三年发布的中国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业1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或单个投资金额较大的产业类项目等,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二、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
深入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围绕我市“3+3+X”现代产业体系,聚焦招商引资七大重点产业链,谋划打造“241”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推动战略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
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零部件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稀土磁性材料、高端装备、现代健康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突破核心技术,提升集群规模。
重点鼓励磁性材料企业向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等新兴高端应用领域拓展,扶持智能电气企业向新能源充电桩(枪)、储能、输变电关键装备等领域进军,年成品销售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鼓励材料及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产业链配套合作,年度配套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示范应用企业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 CE 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个最高奖励2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个最高奖励5万元。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60万元。
(二)鼓励企业实施产业数字化
1.对获得省级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称号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纳入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投资入统计库且完工投产后,按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给予不超过6%、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差奖励。
3.深化重点行业中小企业“1+N+X”数字化改造,对列入改造试点的我市重点行业,对其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列入计划且验收通过的,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评为市本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标杆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领域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制造业分离发展企业、人才项目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辅导费用奖补支持,其中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2.支持创建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含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每家7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晋级奖励。
3.对组织发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成绩显著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按适格企业家数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鼓励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1.对共享技术攻关项目、先进技术示范应用项目与重大创新技术(含工艺、设计)产业化项目,经“揭榜挂帅”入选市级科技专项的,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市级科创项目、公益类科技项目的,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奖励。建立科技项目候选库,对库内项目推荐国家、省(宁波)重大科技创新、研发计划的,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2万元出库补助。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获得省、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各级决赛的,按等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
(五)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落实技术创新中心扶持政策,保障智能家电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创平台,给予承建单位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高校院所与市政府共建科创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政策支持。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宁波市内高校院所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宁波市外的高校院所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补助。加强科创飞地绩效管理,支持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2.培育“双创”平台,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按绩效量化对考核优良的服务站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购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按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资助。实行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对省外吸纳技术交易并有效备案的促成主体,给予备案交易额万分之一,单笔交易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六)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鼓励商圈服务提升。支持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支持宁波市级智慧商圈创建,完成项目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邻里街区、邻里中心或邻里社区三类“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
3.支持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对当年度发文获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精特亮”特色街区,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支持“精特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按2023年度改造提升工程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条街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3)支持商超省级品牌创建。对当年获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品牌晋级的企业,则进行补差奖励。
(七)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优。(1)对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2)对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已认定为宁波市AAA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补助30万元。
3.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1)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委托运营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2)支持慈溪产业带直播基地(慈溪优品馆)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对慈溪产业带直播基地(慈溪优品馆)运营单位按所签协议给予年度综合管理费用一定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0.5万元。
(八)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创建
1.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及质押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3万、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奖励。
3.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抱团发展,集约化经营。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于新核准注册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5万元奖励。加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品牌保护,突出独特的品牌效应和效益,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拥有红标使用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权利人每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走高品质、高端化路线,体现浙江企业和产品形象的区域公共品牌,推动慈溪企业现代化进程。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进主体赋码技术升级,对列入试点单位,推行品类码向批次码、一物一码的赋码方式转变,推广使用激光烧刻、UV喷码、TTO转印、胶转印、indigo数字印刷等新型赋码技术,进行设备投入或技术改造升级,并明确将”浙品码“贴在商品外包装或商品本体上,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
5.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三、加快特色优势产业改造升级
发挥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全力推动工业企业达产扩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落实省“雄鹰”培育企业、宁波市“大优强、绿新高”培育企业帮扶政策,按照《关于鼓励“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培育的扶持政策》(慈政办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壮大我市“大优强、绿新高”企业群体。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和数字经济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二)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3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2023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入规上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升规”企业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的,视同“月度进规”企业享受政策。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3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规下样本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市平均增速,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做大做优一批服务业企业
对2023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2023年营收超过2022年营收,则给予2023年当年营收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营收超过上年营收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营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除外,同家企业若享受一季度开门红政策则在年底进行统一核算,如应奖励资金超过预算资金(200万元)则按比例打折。
(四)支持商贸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每家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1)对2023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2)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增速达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进限当年度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市内、市外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分别给予30%和15%的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
(六)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标摊(其中慈溪市内展会补助减半),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其中慈溪市内展会减半),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培育发展产业类展会。对纳入我市年度培育的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按展览规模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分档补助,其中满足200个(含)至250个标准展位且本市企业参展率不少于50%的补助30万元,250个(含)至300个标准展位且本市企业参展率不少于40%的补助40万元,300个(含)以上标准展位且本市企业参展率不少于30%的补助50万元。
(七)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对工业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宁波市级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五星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开展管理诊断试点。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开展企业免费管理诊断试点服务工作。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向制造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咨询企业不少于2家,当年咨询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经认定,对其咨询收入给予不超过6%、最高20万元奖励。
3.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八)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对获评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九)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
(十)全面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1.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在年度本外币存贷款增长、信贷投向、金融创新、普惠金融服务等内容实施考核并给予一定奖励。
2.推动实施保险创新2.0版。为推动宁波实施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2.0版,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领域,加强保险保障服务,激发保险创新活力。安排400万元资金对保险创新项目等给予一定补助。安排100万元资金对保险互助社深化改革给予一定补助。
3.支持金融服务中心(站)建设。为健全“1+N”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安排150万元资金对经认定的市镇两级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开展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
4.实施担保风险补助。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
四、全面提升综合整治产业质效
贯彻落实慈溪市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五年攻坚方案和四大攻坚行动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市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水平,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一)全域推进“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每个行业给予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重点整治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志性工业社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废塑料再生利用产能退出补助按《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淘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二)强化实施绿色低碳示范工程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对获评工信部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4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级、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及节水标杆企业分别最高奖励7万元、5万元;推动制造业重点用水企业对标行业水耗标准开展水平衡测试,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减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储能等绿色、减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生产制造方式绿色低碳化,对设备(设施)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碳空间。对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腾退碳排放量80吨以上的,按每吨给予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
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3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家的奖励。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能效诊断、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
(四)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推进中小企业向工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园集聚发展,给予四星级及以上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对省新认定小微企业园和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奖励,星级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对获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低效、老旧工业区块改造
按照《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63号)要求,加快低效工业区块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鼓励低效工业区块内企业腾退、搬迁、入园,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周边低效用地做大做强,细则另行制定。
五、扩大先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围绕布局未来科技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大重点产业投资项目扶持力度。
(一)支持重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年度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已享受《关于印发一季度“全力拼经济、冲刺开门红” 若干举措的通知》(慈政办发[2023]4号)第(十)条政策的一季度投资额不计入年度投资额。
(二)支持加大企业技改投资
对设备投资500万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制造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含新建),项目投资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设备投入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4%奖励;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6%、最高300万元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或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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