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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以及《南京市创建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办函〔2021〕34号)的精神,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核查整改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文件的函》相关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使用管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浦口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服务于浦口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台)、银行、自然人等。
第四条 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件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专利获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或南京市专利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设立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财政专项保障,支持以下项目:
(一)开展企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价值专利、专利密集型企业、地理标志等培育工作。
(二)对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积极参加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复核的,最高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复核通过并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另行追加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认定的,最高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最高奖励3万元。
第七条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水平。每年在企业中评选不超过10家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每家先进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简称“贯标”)。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贯标”备案且合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参加知识产权品牌活动。对参加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品牌活动,且在活动中展示产品或发表演讲等的,给予每场0.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单位,给予融资额3%且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证券发行的第二年,补助金额按融资额2%且最高150万元予以奖励;一个年度兑现奖励不超过一次,最多连续支持两年。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按实际放款额的3.5‰给予补助,每家银行同一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拨款额度的5‰对贷款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4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对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法人和个人,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运营主体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的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运营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工业品牌)项目的单位,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该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在浦口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可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资助。积极组织知识产权活动(对高校、产业平台、产业联盟、街道等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每家机构每个兑现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内审员、中级、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分别给予0.2万元、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的,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给予个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引导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对经申报评审确定为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20万元的建设引导经费支持。对中小学生个人获得知识产权省级或国家级评比一、二、三等奖的,省级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国家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对指导教师个人(团队)给予双倍金额奖励。
第十六条 主导制定或修订产业技术国际标准,每项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主导制定或修订产业技术国家标准的,每项标准最高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准承担ISO、IEC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获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本办法中的资助与奖励时,有国家、省、市业务部门具体通知或批文的,应提供通知或批文作为依据,其他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励。本办法所称资助、奖励或经费支持等,每年度受理一次,于次年兑现上年度项目,项目申报要求、受理日期等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的奖励与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审核监督,审核通过并在浦口区政府网站公示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兑现。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在申请和审核期间应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申请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依据本办法给予的资助与奖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202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施行期间的专利、商标相关政策支持,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文件修改或与其规定相违悖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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