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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每月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

申报日期:2023-09-06 ~ 2025-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招引优质企业落户寮步,同时全力统筹拓展全镇低成本空间,着力破解优质项目落地难问题,推动我镇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实现寮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69号)、《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东投促〔202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我镇重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引荐人以及符合本镇低成本空间优惠认定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引荐人奖励

第三条  项目引荐人认定标准。

(一)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我镇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投资意向信息,促成我镇招商引资部门与企业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履行了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将投资企业成功引荐到我镇落户的,且引荐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国内外个人、团队或法人单位。

(二)项目引荐人须由寮步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业投资方共同确认。同一个企业原则上认定1名引荐人,若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则视为1个引荐团队。

(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执行)、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四条  引荐项目认定标准。

引荐项目指符合《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外资项目,投资主体为寮步镇以外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镇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对于各类金融贷款、寮步镇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产业平台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以及PPP项目不予认定奖励。

第五条  引荐项目落户范围。

(一)在寮步镇辖区范围内,权属为寮步镇政府、镇属企业或村集体所有的产业用房物业(以下分别统称为“镇属厂房”、“镇属企业统租厂房”、“村集体厂房”),且在寮步镇完成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寮步镇辖区范围内,由个人或企业主体持有的产业用房(即“镇内其他产业用房”,其持有的厂房物业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需在开展招商前已纳入“寮步镇招商引资资源厂房库”),且在寮步镇完成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其中企业主体持有的产业用房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寮步镇辖区范围内,权属为寮步镇政府或村集体所有,且能满足产业项目投资需求的土地。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租赁物业引进奖励

引进寮步镇辖区范围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租赁寮步镇村集体厂房、镇属厂房、镇属企业统租厂房和镇内其他产业用房,在租赁场地三个月内落户且统计权限转为寮步后当年有新增营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租赁村集体厂房。引进寮步镇辖区范围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租赁村集体厂房的,倡导由村集体经股东表决同意后,给予一个月租金奖励(租金标准参考市场评估价格),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租赁镇属厂房、镇属企业统租厂房。引荐寮步镇辖区范围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租赁镇属厂房或镇属企业统租厂房的,由项目落户运营方给予两个月租金奖励(租金标准参考市场评估价格)。

3. 租赁镇内其他产业用房。引进寮步镇辖区范围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租赁镇内其他产业用房,并租赁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同意约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产值达到以下条件的,由镇财政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1)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2)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二)引荐投资项目奖励

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且项目方承诺固定资产投资额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相应标准给与奖励:

1. 投资额达2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2. 投资额达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3. 投资额达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在缴纳全部土地款并签订购地合同,可申请奖励总额的20%;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80%,可申请奖励总额的3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可申请奖励总额的10%。

(三)引荐投资超1000万美元企业奖励

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三年内实际外资投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含)的企业(已纳入外资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同一项目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需在项目签订协议的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落户运营方、村(社区)或投资促进中心提交资格认定资料。引荐人申请资格确认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 《寮步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 由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

3. 项目引荐人承诺书;

4. 项目引荐人相关身份证明:引荐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引荐人为工作团队,应提供该项目引荐团队所有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共同签名的委托书(校验原件),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引荐人为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其他所需资料。

(二)受理运营方、村(社区)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寮步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上加具意见后,由投资促进中心按照“随报随审”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及发放《寮步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交申请人留存备查。对经审核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认定范围的申请人,由投资促进中心书面通知申报运营方、村(社区),并由相关运营方、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投资促进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引荐人资格审定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报送至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项目引荐人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申请。

项目引荐人应在引荐项目达到奖励兑现标准起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按要求填写《寮步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后,向项目落户运营方、村(社区)或投资促进中心进行申请,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运营方、村(社区)或投资促进中心受理引荐人奖励申请时,应提交查验以下资料:

1. 寮步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2. 引荐项目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 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

4. 奖励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引荐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引荐人为工作团队的,应提供该项目引荐团队所有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共同签名的委托书(校验原件),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奖励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6. 申请项目信息奖励的,应查验项目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7. 申请固投奖励项目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查验项目的不动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证明等相关材料;

8. 申请引荐外资项目奖励,需查验项目三年内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9. 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核查内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的,不得再要求项目引荐人提交。

第三章  低成本空间优惠

第九条  认定标准。

申请我镇低成本空间优惠的企业,需符合《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且需在租赁场地一个月内在寮步镇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一)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租赁场地

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租赁寮步镇辖区范围内的产业用房,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享受租金补贴:

1. 已认定为以下企业资质之一的:获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瞪羚企业、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

2. 在租赁场地三个月内落户且统计权限转为寮步后当年有新增营收,且落户后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产值达1亿元或以上的。

(二)经市认定(或预备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过渡期租赁场地

经市已认定(或预备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租赁寮步镇辖区范围内的产业用房,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享受租金补贴:

1. 已在寮步镇完成土地招拍流程并签订购地合同的;

2. 在建设期间需要在寮步镇租赁场地过渡生产的(凭购地合同提交申请)。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租金补贴

1. 对获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上市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且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

2.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且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

3.对市级瞪羚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含)。

(二)经市认定(或预备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过渡期租金补贴

1.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项目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且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

2.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项目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且不超过10000平方米(含)。

(三)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四)租金补贴(优惠)期从实际缴纳租金日期起开始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五)获得低成本空间优惠奖补的企业,不得转租场地。如存在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再给予奖补:

1. 已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可获租金补贴的企业,在申请期间转租场地的,撤销其奖补资格;

2. 已经获得补贴的企业转租场地的,不再给予本办法的后续奖补。

(六)进驻企业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或不充分利用场地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不再给予本办法的后续奖补。

第十一条提交申请。

申请低成本空间优惠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6个月内向投资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低成本空间优惠申请表》;

2. 获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瞪羚企业、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资料;

3. 变更(新注册)工商登记证明;

4. 经市已认定(或预备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购地合同;

5. 产业用房租赁合同;

6. 其他材料。

第四章  奖励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部门会审。申请人提交引荐人奖励或低成本空间租金补贴的申请材料,由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统计办、财政分局、农林水务局、寮实公司、村(社区)等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镇政府审议。相关单位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后,由投资促进中心会同财政分局拟定奖补计划,按程序报请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通过后,由投资促进中心组织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拨付资金。公示结束后,由财政分局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对引荐人项目、低成本空间优惠项目进行监督,定期组织现场考察。村(社区)、园区运营方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报送企业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产业用房”,是指城市物质生产部门的用房,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部门的厂房、车间、仓库及实验室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和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