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3万元-5万元
申报日期:2023-12-07 ~ 2024-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萧山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细则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化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企业创牌创优
(一)推进品牌战略。对新通过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二)促进质量强企。首次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后每新增一个产品标准的证书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施行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标准认证认可创新
(一)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新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研制国际标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标准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省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作为第一单位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标准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省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则按制定标准的50%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制定团体标准的补助最多不超过2项(除“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
(三)鼓励参与各级试点示范建设。牵头完成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企业实验室首次通过CNAS认可的,给予10万元补助(服务业企业除外)。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首项认证5万元补助,后每增加1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同年度同一企业最多补助3项认证。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新。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门类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
(二)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首次进入浙江省专利创造百强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首次实现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拥有10年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每年每件3000元补助。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经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或者确认,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含)且实施专利许可、转让、质押等专利运用行为合计不少于5件(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报2项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项目的,给予项目建设经费50%补助,且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列入区级及以上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每年每个单位限申报1个。同一项目限补助一次。
(五)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在涉外或涉及驰名商标侵权、涉案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上、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损失100万元及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和解、调解成功的企事业单位,按其实际支出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2021)新获得A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不高于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人均不超1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可连续享受3年。
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托管中小微企业20家,且所托管企业年度新授权发明专利3件或新获得知识产权贯标3家的,给予5万元补助。
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正常运作并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对承担建设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对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质押贷款,按银行当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6%给予贴息;仅质押专利、商标等2种类型以上知识产权,且商标质押比例超过50%的,按银行当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8%给予贴息,以上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根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资金补助,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合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1.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今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本细则补助奖励事业单位均不含财政补助预算单位。
3.补助含市、区两级资金(不包括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市级资金)。
4.本实施细则最终由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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