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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强信心扩内需增动能稳经济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夏 银川市委办公室 25万元-100万元

申报日期:2023-02-09 ~ 2023-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会工作安排,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着力提振信心、扩大内需、增强动能、稳定经济,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聚焦稳定预期,着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1.抓好政策措施填平补齐。加快推动中央、区市“稳保促”存量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部分截至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的政策条款,所需申报要件(证明材料)能够在2023年3月31日前提供齐全的,继续按照程序应落尽落,相关补助、奖励等尽快兑现到位。进一步健全完善银川市“政企通”服务平台,力促各类存量和增量惠企资金精准、及时直达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加力提升财政支持力度。围绕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的工作要求,坚持财政支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资金投向保持一致,市财政继续安排1亿元市级预算内统筹资金,按照市本级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对全市经济运行的调控力度,重点对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改造、能源安全保障、民生短板补齐等领域进行灵活精准调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金融服务企业力度。围绕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的工作要求,组织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开展灵活金融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力争2023年新增各类贷款400亿元以上,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25%以上。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推动市属金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并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担保业务免3个月担保费,由市财政按照1%的费率给予全额补贴。鼓励银行对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实施展期或减息让利,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做好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强化用能稳价保供,用好用活全市能源保供专项资金,全面保障企业电力、用气、用水需求,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31日,并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严厉查处个别市场主体违规转供电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支持鼓励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公司,对前期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住宿、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一季度水电气费用予以适当减缓。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为市场主体发展减负增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着力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实施大企业培育、中小企业跃升、小微企业入规计划,对当年纳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执行《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给予15万元奖励;继续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增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力争2023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服务业规上限上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7.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切实让民营企业发展更有动力更有底气。适时组织召开全市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大会,对在经济发展、税收增长、解决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全面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等工作,持续优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和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健全服务市场主体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政府企业交心会”常态机制,交流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壁垒,推动政企沟通“零距离”,提升对接协调便捷性和精准度。深化落实“千名干部包千企”机制,借助“工业大脑”等信息服务手段,全心全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人工缺、用能紧等问题,让各类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工信局、金融工作局、人社局、商务局、发改委、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聚焦扩大内需,着力强化投资促进消费

9.加大项目谋划推进力度。坚持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市本级继续统筹安排20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年度内新谋划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给予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照《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紧紧围绕全年投资增长8%的目标任务,制定项目建设奖励实施办法,紧盯项目开工率和投资完成率,对完成全年预期目标的县(市)区、园区,继续按照投资量和投资增速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0.强化工业投资引领带动。压实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链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投产达效,确保全市工业投资增长10%以上;围绕工艺升级、节能降耗、扩能增效等方面,大力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聚焦“三新”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优势特色产业需求,加快提升产业整体配套能力,对挂牌建设锻造、表面处理、热处理、再制造等市级基础工艺中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带动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切实稳定房地产投资。持续释放供给侧政策红利,提振调动需求侧信心,全面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揽子政策,结合银川实际用好政策工具箱,进一步推动取消不必要的需求限制,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鼓励商品房团购,多措并举释放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保交楼”项目,进一步提高“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投放进度和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直达企业,项目按期保质交付。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增加“保交楼”和满足刚需、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金融工作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按照“成熟一批、出让一批”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优化住宅用地计划,年度出让面积不少于1500亩,2023年3月中旬发布第一批住宅用地公告。优化调整全市工业用地出让工作流程,年内安排不少于1000亩产业用地,用于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存量优质企业产业用地需求保障。鼓励园区出清“僵尸”企业,加快“腾笼换鸟”,淘汰落后产能,满足“三新”产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3.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对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用地,简化审批流程,加强辖区与市级自然资源、审批部门的联审联办,通过前期研判服务,强化要素保障,材料前期预审等措施,确保竞得企业在土地出让完成后可以享受建设工程项目“N+1”多证联发审批服务,一般项目实现规划两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同步领取,特殊工程在规划两证和施工许可证基础上同步领取消防审查意见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4.持续推动消费市场恢复。统筹各级各类促进消费资金1亿元以上,用于扩内需促消费,重点支持智慧商圈、特色街区、品牌连锁店、城乡便民服务中心等建设,支持首店经济、首发经济、夜经济、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支持开展“2023惠民消费季”、“房·车生活节”、“美食节”、“物流节”、“品牌节”、“夜绽生活节”、“网上年货节”等各类主题促销活动,支持围绕节假日消费旺季,发放商超、餐饮、住宿、文旅、体育、信息等领域居民消费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着力推动大宗商品消费。制定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工作方案,对大宗商品消费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快释放文旅消费潜力。持续打造“爱上银川·四季可游”文化旅游品牌,对各文化旅游企业策划举办的文化旅游活动,新建新评的特色文化旅游街区、房车露营基地等文化旅游新业态,给予20万元以内扶持奖补。推出“银川人游银川”主题活动,市属国有文旅企业景区一季度免费开放,鼓励民营企业景区在一季度免费开放,凡免费开放的收费景区一季度每月给予2022年前三季度月均门票收入30%的运营成本补助。持续推进“引客入银”,对组织市外游客到银川市旅游,住宿一晚以上并产生实质性消费的,按照游客人次给予旅行社累进扶持奖补,单个旅行社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聚焦实体经济,着力推动企业增产提效

17.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在推动落实《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同时,支持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在执行现有年度产值奖励的基础上,对2023年一季度产值增速高于市级产值增速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再给予0.2%奖励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引导工业经济全年增长预期,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8.推动“三新”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实施“三新”产业倍增行动,对2023年“三新”产业企业在2022年基础上的新增产值进行奖励,其中:全年实际新增产值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增产值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新增产值3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新增产值1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10万元,力争2023年“三新”产业产值增长45%以上,总量突破1260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9.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进平台、项目、资金和人才等资源向企业集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农高企的,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25万元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被评定为“上云标杆”的工业企业,采取补助一次方式,按照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总投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信息技术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年度内新入选的自治区级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梯队中的龙头、骨干、特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广泛拓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开展5G、VR/AR、物联网等典型场景示范应用项目,年度内新建的2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网信局、工信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聚焦保障民生,着力促进就业稳定物价

21.支持企业稳岗拓岗。对2023年春节期间坚持生产的规上企业和不停工的重点项目,按坚守岗位的区外籍员工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后补助。对2023年一季度企业新增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的,按新增用工人数给予500元/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扩岗补贴。大力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年内组织就业帮扶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服务活动70场次,力争提供就业岗位3.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2.促进大学生有效就业。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大中专院校设立职业指导工作室、创业指导工作室,进一步前置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大力开展企业见习、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招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计划等,力争实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4000人以上。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探索推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三项政策的“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强化就业兜底帮扶。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信息摸排和离校后信息衔接,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跟进落实实名登记服务制度,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帮扶,免费开展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1次就业见习机会,全年兑现求职补贴3000万元。对零就业、城乡低保、脱贫不稳定家庭毕业生及残疾人毕业生等,通过市场推介、重点推荐、组织协调等方式确保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加大创业融资力度。加大对青年群体创业经费投入,建立“青年创业创新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成立更多的青年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青年创业投入部分初始资金,支持有志青年创业起步,促进和推动青年创业就业。进一步放宽新市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程序等方面进行优化,对创业初期的新市民给予更优惠、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加强价格监测调控。紧盯粮油、肉蛋、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生产供应,强化价格监测预警,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总体稳定,运行在合理区间。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制度,适时投放储备肉、储备菜,保障市民日常消费需求以及重大节日市场供应。依法查处实施垄断、捏造散布涨价消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视情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将临时补贴在现行标准下提高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区市安排部署和工作实际需要,加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和区市现有政策及后续新出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