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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 苍南县人民政府 1万元-5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苍南工业竞争力,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在整合优化相关工业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含)-4%、4%(含)-5%、5%以上的,分别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4%、6%、8%给予补助,对近两年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部分(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8%给予补助,两者相加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特、一级建筑业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6%给予补助,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科技小额贷款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建立企业科技创新“一票否优”制度,对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业项目准入、县长质量奖评审内容。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工业准入项目建立承诺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准入项目达产后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即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开展书面承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农业企业参照执行,其中规上服务业和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视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余视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工业新产品最多不超过3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自浙科发高〔2022〕3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被认定为市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支持各类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及通过市级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认定的先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后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自浙科发高〔2021〕6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被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按上级文件规定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予以配套支持。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县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等资金扶持。实施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以及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达到达标级、规范级、引领级要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示范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称号的小微园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奖励,对100亩以下园区,分别给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运营管理机构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100亩以上园区,分别给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

3.推进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孵化器获得国家、省、市考核评价优秀的,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获得国家、省、市考核评价优秀的,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奖励;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万元、0.2万元奖励;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参与创新创业赛事,对企业参加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3万元奖励;在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3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对产业化较好的项目予以5-15万元种子资金扶持;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实行前三年“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入驻企业前一、二、三年分别享受60%、40%、20%的租金补助。

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对通过验收的县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山区五县共同富裕专项),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按照国家、省、市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配套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配套1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配套50万元;列入省级创新联合体项目,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补助,列入市创新联合体专项的,按照县重大项目立项相关标准给予补助;上级文件另有配套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探索“揭榜挂帅·全球引才”等柔性用人机制,“揭榜挂帅”“联合出资挂榜”等多元化方式,对通过验收的揭榜项目,按项目总投入(不含财政)最高不超过3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揭榜额。对县级科技项目按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纯属公益性的科技项目,科技经费补助的最高比例可达项目总投入的100%)。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每年给予每位县派科技特派员6万元项目经费。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且项目成交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5.突出发展数字经济。首次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上云标杆(制造业“云上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使用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全县范围内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主营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新入围中国百强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 10万元奖励。

6.推进企业“机器换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后,第一年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及土建投资金额,不含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纺织服装、服饰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后24个月内达到规模以上的,按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下称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0%、12%、14%、16%给予补助。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机械手)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补助。对列入省级、市级技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5%、20%补助。企业技改投入3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在50万元/亩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补助。对亩均税收超50万元/亩的企业,亩均税收额每增加10万元/亩,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30%。对亩均A类、市领军企业、市高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等实行补助加点政策。对经县政府研究确定或县小微园办准入评审通过(不含出租入驻),在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验收当年度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的企业,新购置50万元以上且单台(套)不低于25万元(不含税)的生产设备,按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认定为省“未来工厂”、列入省“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技改项目,在项目备案2年内,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应用软件等实际投入2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我县上述标准补助;同一个项目符合我县多项技改补助标准的,就高享受补助。

7.鼓励开展绿色制造。列入省级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新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的,给予5万元奖励(自温政办〔2021〕6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企业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对县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至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实施完成后取得明显成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各类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给予1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和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8.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退库再入库企业不享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9.支持发展粮食新产业新业态。对粮食应急加工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出让起始价按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30%确定,下浮之后地价如低于地块取得成本价,按成本价作为起始价。鼓励社会化储粮工作,对社会粮油储备企业按核定的责任储备规模给予粮食(含原粮和成品粮)90元/吨·年(按原粮计)、食用植物油120元/吨·年补助;对经核定必要库存量100吨以上的县内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实施准低温储粮改造项目的,按改造或建设面积每50平方米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外企业在我县新建粮食加工线和技术改造、准低温改造等,享受县内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加强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每年对列入粮食应急加工点按核定的日加工能力给予100元/吨予以补助,对列入粮食应急供应点、粮情监测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省级)等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和5000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0.支持企业加速上市。鼓励企业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给予50万元奖励;辅导备案后,给予300万元奖励;报会后给予850万元奖励;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IPO成功后,给予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境外上市(特指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1800万元。递表后,按其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50%且不超过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4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辅导备案后,给予300万元奖励;报会后给予300万元奖励;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IPO成功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境外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可享受A股上市同等奖励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根据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大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加大对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土地等生产要素支持力度。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新增募投项目供地价格按工业基准地价的 70% 执行,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

11.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场外市场挂牌。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给予400万元奖励。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的,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新旧政策衔接之间若有企业转板创新层则按新政策执行)。温州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各乡镇出台配套扶持政策。

12.鼓励上市企业在苍投资。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照投资苍南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融资额度超过6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苍南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1%比例,给予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挂牌后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银行发放企业技改、科技研发贷款的正向激励,鼓励发放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银行向经县经信局审核备案的技改项目(不含基建)或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的科技研发项目发放的新增贷款,县财政给予竞争性存放支持,其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且贷款期限3年期以上的,按贷款金额的150%给予定期一年的存款支持;其它贷款按贷款金额的75%给予定期一年的存款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规上企业,其本年度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后用于产品研发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利率30%的贴息(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规上企业研发享受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14.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奖励标准在原有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个百分点。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鼓励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授予“领军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第一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四名至第十名各给予10万元奖励。2018年以来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定为A档并即时生效,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月度升规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升规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后续两年工业产值每年保持增长15%以上的,第一年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年再给予20万元奖励,三年期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每年为规上工业企业家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年度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个、2个、3个、5个免费健康体检名额(体检标准参照全县领导干部健康体检)。对首次获得温州市“最美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现代化管理对标提升和对标星级评价的企业,按每份对标管理诊断报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当年评为省企业管理标杆企业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5.实施企业分类指导。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向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实际结息金融的10%享受县级财政补助,单户奖补均不超过5万元。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6.制造业企业实用型人才子女优先入学。我县制造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规上企业中,原则上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三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企业急需人才经审核、公示后,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且年薪连续三年15万元以上(以申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标准)的企业实用型人才,每年安排不多于100个名额用于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如符合就读条件学生超出100人,则按照企业产值、税收、项目投资额、研发费用等指标进行积分排名,统筹安排就读名额。义务教育小学阶段优先入学学校为:苍南县第一实验小学、苍南县江滨小学、苍南县第三实验小学、苍南县外国语学校或企业所在地优质学校。义务教育中学阶段优先入学学校为:灵溪镇第一中学、灵溪镇第三中学、苍南县外国语学校或企业所在地优质学校。

17.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奖励。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若通过达产验收,则就高给予以下其中一项奖励:(1)组建产值超10亿的企业集团,则按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2)达产验收时属高新技术企业,则按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奖励。若企业在土地出让时已享受相关优惠或未通过达产验收,则不给予以上奖励,且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其它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18.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19.提升企业品牌质量。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0.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验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50万、25万、15万、10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补助;参与且获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注: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只奖励参与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的单位;非工业行业已单独制定奖励政策的行业按已制定的实施,未制定的行业及已制定但奖励项目不全的部分按工业行业政策实施。)

21.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不高于其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通过PCT途径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不高于其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最高每件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新列入高价值发明专利,依申请每件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个人申请人年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县发明专利高于2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代理授权发明专利件数每件1000元补助,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对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专利权新登记质押融资,以不高于企业缴纳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商标权新登记质押融资的,以不高于企业缴纳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年度内同时以专利权商标权新登记质押融资的,两项贴息补助合计最高30万元,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只)各给予10万元奖励;新授权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只)给予2万元奖励;新授权的集体商标,每件(只)给予1万元奖励(不含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对验收通过的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省市局另有资金安排,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引导知识产权运用提升,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规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不超过所支付保费5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补助总额不高于5万元。对新设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每个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补助。 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应当在项目完成或证书取得之日起有效期限内提出,有效期限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申报指南未规定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的奖补对象(文件中有注明执行时间的按照文件执行)。政策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苍南县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财政科研项目含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5.本政策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的奖补对象,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