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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濂溪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濂溪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按预算数划拨,结余结转至下一年,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追加。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随着知识产权发展以及区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适当增长。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重点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接受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六条 授权专利奖励
对经九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当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发明专利不重复奖励)。
2025年以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转为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第七条注册商标奖励
(一)本年度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属于工业主导产业的奖励20万元,属于工业非主导产业及农业等其他产业的奖励10万元。
(二)本年度新增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20万元,本年度新增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
(三)注册商标奖励限额。同一市场主体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奖励总数,不得超过20万元。
(四)申获江西名牌。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对首次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的,在5个及以上成员国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成员国数给予每件商标1万元的奖励。同一市场主体本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江西省级专利奖、转化运用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九江市级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获得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2万和1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2万和1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确定为市级或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年度同时被确定为市级、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不再给予区级试点奖励,只给予市级试点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企业拥有一项授权发明专利或当年申请5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复审的,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根据区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组织企业引进购买濂溪区行政区域外发明专利(所有权),并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转移成功后的,对购买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区的,给予企业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专利引进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专利引进奖励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对经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企业专利转移转化数量奖励(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累计在5件以下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累计在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累计在1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在2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2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
培育支撑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引导奖励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及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鼓励发明创造,提升发明专利产出水平。对专利导航、分析评议、预警应急项目经九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后,按实际费用发生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对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平台并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成果转化奖励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专利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安排,对企业商品化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项目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成功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的,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成功以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每家企业按贷款总额利息的30%给予资助,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择优对专利转移转化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院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给予5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十八条其它由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资助奖励标准。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奖励
对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终审胜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在境外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终审胜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知识产权维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专利保险奖励: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及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资助,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交流培训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资助
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给予每个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会展资助。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时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受理时间为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后的2个月内,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权利人提出申请,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二)除第二章以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应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后的2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需提供的材料
(一)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人需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三条办理程序
(一)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受理、组织审核(评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作出资助奖励决定。
(四)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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