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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1.5万元-3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

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测量管理体系是按照IS010012或GB/T19022标准建立的,由一个组织测量过程控制、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和必要的支持过程所构成的体系,用以确保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提升组织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条 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认证补助经费)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七条 认证补助经费发放标准:

1.首次认证的企业,按认证等级给予经费补助:AAA级为不高于30000元/家、AA级为不高于25000元/家企业、A级为不高于15000元/家。

2.A级和AA级获证企业提升认证等级的,发放相应等级的补助经费时应扣减原认证等级已发放的补助经费。

3.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通过复查换证的AAA级企业,补助经费为不高于20000元/家。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登记。首次认证、提升认证等级和复查换证的企业应在申请补助年度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详见附件1)。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当地认证企业登记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申请。已登记企业通过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2);

2.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提升认证等级和复查换证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交:

1.上一期认证证书复印件;

2.认证工作绩效表(附件3)及认证成效典型案例。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审核及下达程序:

(一)初审 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企业的登记情况,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审核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

(三)公示 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资金下达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月20日起施行,政策支持年度为2022至2024年度。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推进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4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登记表

2.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申请表

3.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绩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