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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1万元--30万元

申报日期:2023-08-23 ~ 2024-08-22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日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

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类政策补贴”项目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介机构及运营机构;

2.申报单位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四)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他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模以下(限额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3)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

对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购买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区内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中已有培育任务指标的中介机构,需在扣除任务指标的基础上,予以奖励)

1.申报条件: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服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批。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电子文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第十七条  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奖补对象为2021年度认定、迁入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企业)。原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