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一、对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主要经济贡献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主要经济贡献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1 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2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三年共给予6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0万元,第二年给予20万元,第三年给予1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对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 对我市十大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对成功入围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给予组织参与的机构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6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对被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6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6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6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六、对行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内外重点推介会、对接会,参会工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组织方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促进工业产品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对当年获评“企业上云典型案例”“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当年获评山东省“企业上云标杆”“设备上云示范”等省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济政字〔2020〕16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2022 年)〉的通知》(济工信字〔2020〕20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产业创新重点任务项目、“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试点示范项目”、人工智能优秀创新产品(解决方案)等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7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等人工智能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71号)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总部型企业集团,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制造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30名企业给予奖励;批发和零售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20名企业给予奖励;金融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5名企业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0 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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