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13〕18号)
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2〕3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依据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形成全面推进无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十六条支持资质认证、企业认定和产品认证。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3、4、5级国际资质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认证、IT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认证、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每登记一个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信电局、商务局、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江阴、宜兴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软件产业专项扶持资金。(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意见从2013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