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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制定《诸暨市2023年度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诸暨市2023年度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香榧产业发展,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2〕28号),结合我市香榧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体安排
2023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
诸暨市范围内从事香榧生产及销售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省内外各科研院所、高校,国家、浙江、诸暨等各级香榧行业协会。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香榧产业个性化发展。以赵家、东白湖等香榧主产区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三产融合项目经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如建设香榧形象场地、举办香榧主题活动、古香榧保护和利用、香榧森林公园提升、香榧文化挖掘及古香榧游步道建设等。(经费安排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经企业自主申报,在全市范围内认定若干家“枫桥香榧”公用品牌授权加工及包装企业,授予“枫桥香榧”专用统一包装,授权企业需建有标准化香榧炒制场所和包装车间且通过SC认证,加工流程符合“枫桥香榧”团体标准规范,单个企业主体申领包装不超过2000套;市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干果生产企业,加工和销售香榧原料由市内香榧生产主体提供且加工流程符合“枫桥香榧”团体标准规范的,经企业申请可授权使用“枫桥香榧”公用品牌标识。(经费安排100万元)
(三)鼓励规范标准生产。支持企业开展SC认证,对当年新获SC认证的,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对完成SC认证续展,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ISO22000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经费安排50万元)
(四)支持产业科研创新。与浙江农林大学开展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战略合作,建设国家林业草原香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诸暨工作站、浙江农林大学香榧团队负责人诸暨专家工作站。支持香榧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研发平台,在全产业连环节开展项目征集及研发,科研项目经专家组研判后递交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立项,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给予60%的补助,企业自筹配套经费不低于4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60万。(经费安排400万元)
(五)鼓励适用机械应用。在生产环节对新购置山地轨道车、履带运输车、喷雾机械的,给予实际投资额60%的补助;在加工环节对新购置剥皮剥壳机械、控温控湿后熟设备、清洗烘干机械、炒制加工机械、精选分级机械、香榧包装设备、冷藏保鲜设施、产业化香榧深加工设备且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60%的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经费安排300万元)
(六)支持香榧品牌宣传。举办节会、论坛、公用品牌宣传推广等费用经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支持各级香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香榧评审抽检、香榧品牌推荐和评比、香榧产业提升等活动。(经费安排300万元)
(七)鼓励拓展外地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各类食品、干果、农林类展示展销活动,对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按实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另外按省内参展、省外参展再分别给予0.2万元、0.4万元补助。(经费安排100万元)
(八)支持讲好香榧故事。发现和整理一批具有诸暨辨识度的香榧文化产品,支持市内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枫桥香榧”文创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系统更新香榧博物馆展陈设施设备,经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经费安排2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赵家、东白湖等香榧主产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申请的三产融合项目需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是否立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香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的科研项目除填写《诸暨市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外,另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项目立项依据、研究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组织管理方式、进度安排及预算说明,同时提供合作协议,组织专家评审后递交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是否立项。
(三)节会、论坛、公用品牌宣传等经费由承办主体出具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后确定。
(四)申请“枫桥香榧”专用统一包装需填写《“枫桥香榧”统一包装申领表》(附件2),同时提供申领表内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镇乡(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实领用。
(五)奖补类资金由主体在完成实施后,于12月31日前填写《诸暨市香榧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镇乡(街道)初审、主管部门或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兑现。
五、其他事项
(一)条款1、2、4、8资料递交到市香榧博物馆审核;条款3资料递交到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审核;条款5递交到市农机管理总站审核;条款6、7递交到市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服务科、市香榧博物馆审核。
(二)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追加市农业农村局相应指标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兑现资金。
(三)申报主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享受相关农业政策的资金扶持,并追回相关资金。
(四)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兑现;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符合本细则多个条款补助条件的,经审核后只参照一个条款补助。
(五)香榧产业发展中符合“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或资金使用,由市香榧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决定。
(六)在香榧产业管理中产生的评审评价、审计审价、规划设计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全额保障。
(七)本细则执行中所遇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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