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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设立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奖励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经评审立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等。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拉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与国外单位合作的协议等材料:
1、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奖励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科技型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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