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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小巨人是指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小巨人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工信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认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成立3年以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业方向符合稀土高新区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主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拥有1项以上有效的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企业技术工艺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
(四)企业注重持续创新。建有技术研发机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人员激励制度健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至1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
(六)企业有研发机构、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管理制度,并且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突出的特点,经济和社会成效显著。
第五条工信安监局、财政局、稀土和高新技术产业局、园区建设管理局、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高新区科技小巨人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具体认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工信安监局提出认定申请。
1.《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小巨人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资金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能够证明研发费用支出的报表。
4.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标准文件。
5.企业(科技)发展规划,有关技术创新的管理、激励制度。
6.高新区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证明,相关认证评级(评比)证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合规性审查
工信安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之后,由领导小组会同技术专家,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认定
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
经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科技小巨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小巨人证书”。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对提出复审申请的企业,由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与发证。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对参加复审的企业,其经营收入未达到规模以上限额的,复审不予通过。
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变更注册地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工信安监局报备;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科技小巨人资格。
第九条 已认定的科技小巨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取消科技小巨人资格的企业,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稀土高新区一次性 给予5万元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项目及稀土高新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信安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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