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三和镇,各部门、直属单位,各派驻机构:
《淮南高新区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 第82次管委会主任会议和第154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6日
淮南高新区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 动新兴产业不断聚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淮南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本政策支持工商登记、纳税、统计关系在淮南高新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淮南高新区相关部门按
时完成各类政府性统计工作。
二、 政策措施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 亿元、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提速度、上规模。对当年新 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5000万元且年产值 增速高于20%、2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对 已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1亿元且年产值增 速高于20%、25%、3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12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 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 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5万元、20万元。
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5G+工业互 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6.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企业(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 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 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 励。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安徽省工程研究中 心和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 创新平台在组建、认定、运行期仅享受一次奖励。对当年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组建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省、市军民融合支持 的项目或企业,分别再给予省、市奖励金额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军民融合项目建设。
8.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亩均效 益评价。对当年参与高新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且获评A 类(优先 发展类)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评A 类的 工业企业申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相关条款时,按照现 行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当年获评D 类(调控帮扶类)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本大类政策。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入库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 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属于参与 GDP 核算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 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 元、10万元、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 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 营业收入亿元以下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
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2.对当年新纳入省平台参与GDP 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个体单位,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限上个体单位及非法人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当年销 售额在0 .5亿- 1亿元(含)、1亿-3亿元(含)、3亿元以上 且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 元、6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 餐费收入在0.1亿-0.3亿元(含)、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
5.支持品牌战略建设。对新入驻高新区的购物中心、家居建 材卖场、家电卖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纳 入限上商贸统计且当年开业后月均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四店经济”发展,世界驰名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首次在高新区开设品牌分店或专 卖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社区商 业发展,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 贸企业当年新开设3家以上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 店等),且每店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加大进出口支持力度,对进出口企业 给予外贸进出口物流补贴。按照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给予每美元 奖励0.03元人民币补助。当年已享受市级同类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 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3%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 (FDI) 到位外资(含增资到位)企 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人民币。
10.鼓励企业参加市直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下展销展会并给予 补贴。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展位费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 过3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单位每次1500元,省外每单位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综合费用补助。
(三)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1.对年度新增入库且当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资质建筑业 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 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纳统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 当年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单位,研发投入首 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300 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30%、40%、5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当年登 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不含)、500-1000万 元(不含)、1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2亿元(不 含)、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3.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当年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享受。
4.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当年由区外搬迁至高新区且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 审组评审的给予1万元资助。享受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承诺四年内不迁离高新区,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年度考 核优秀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公 共设施设备购置维护。3年内出现绩效考核不合格情况的,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6.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出1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四上”纳统企业,再给予其2万元资金支持。
7.鼓励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独立 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 务。对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租赁办公场地给予15元/m²/月的 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m² ,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自有物业参照租用场地资金安排标准予以补助。
建立高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入库机构(不含专项审计 机构)当年辅导高新区企业成功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 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辅导高新 区企业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按照0.2万元/户标准给 予奖励;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的,按照0.5万元/户 标准给予奖励;成功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
8.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 为“优秀”、 “较好”等次的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分别再给予0.5万元、0.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五)支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政策
1.扶持企业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 年终对高新区内当年在库“四上”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统计人员进行综合评比,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统计员 每月200元、100元、50元补助。火炬统计补助参照执行。同时从事多项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不重复享受补助。
(六)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1.支持金融业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 融机构当年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正常开展运营的,经认定每个机构奖励10万元,其中,属于科技支行的奖励15万元。
2.上市挂牌奖励
(1)企业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专精特新板、 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化旅游板、机器人板、中医药板等不需 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 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由区财政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 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奖励150万 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淮南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3)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次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 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 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50万元。采用买壳、 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参照企业首 发上市的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淮南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高新区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5)对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 改的、对企业通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 区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 “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
3.再融资奖励。上市(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 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3‰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1)落实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 高新区企业提供担保,按照1%的年融资担保业务额对担保机构予 以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作为担保风险补偿金,原则上对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2)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50%的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3)探索建立资金补充机制。根据担保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建立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
(七)支持产品质量及品牌政策
1.质量品牌
(1)对获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淮南市市长质 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10万元。对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5万元。
(2)对获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优质产品示范区、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2.标准化
(1)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省、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 元、2万的一次性奖励配套;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 国家标准(排名前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配套;对主持制定团体标 准(被县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承担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技术标准创 新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配套市 级奖励;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配套市级 奖励;对新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3)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4)对对标达标结果为优于、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市级奖励。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6)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3.计量
对获省级、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4.检验检测
对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绿色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5.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 货值金额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6.知识产权
(1)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 万元;对已授权的PCT 国外发明专利(限G20 国家及新加坡), 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对新获得PCT ( 限G20 国家及新加坡)、巴黎公约、海牙协定中 成功注册的专利,新申请的每件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 万元。对代理辅导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省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及3万元、2万元、1万元。
(4)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在高新区内新设立专利 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 补助。对当年为高新区辖区内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经认 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为高新区辖区内形成授权发明专利达3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辖区内大专院校的发明专利维护费用给予补助。院 校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承办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办缴费(以缴代补)等业务。
(6)对为企业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高新区备案),给予机构每件500元奖励。
(7)经持有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有配套要求的按配套要 求执行)。对持有十年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件一 次性奖励1万元(专利持有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准迁离高新区,否则全额返还奖励资金)。
(8)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区知识产权当事人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2万元。
(9)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准注册国家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 准集体商标的组织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省 级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 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企业,新申请的每件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1)对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件500元、100元奖励。
(1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融 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13)服务高新区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引进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单位落户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对高新区企业新获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 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个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三、 政策落实
(一)本政策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二)对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三)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保、统计督察等工作开展 不力或者出现质量事故、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本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四)本政策条款与“一事一议”政策及高新区已出台的大 数据、新型显示等产业发展专项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 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 “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 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省、市有明确规定,由园区配套的,按省、市文件配套,所有资金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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