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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 海曙区人民政府 5万元-5万元

申报日期:2024-01-01 ~ 2026-01-0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海曙区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域内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有机食品、农业农村部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残速测仪器更新的各镇(乡)街道,报废沼气池回填的生产经营主体或镇(乡)街道。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绿色优质农产品补助。通过本办法第二条相关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每个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认证的绿色食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有机食品每个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认证的有机食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补助20万元;绿色食品续展认证补助2.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续展产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有机食品保持认证补助1万元。如遇上级下拨资金补助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以上级补助额为准(补助个数仍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被确定为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根据当年市下拨资金确定。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补助。被确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的,每家补助1万元。被确定为全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示范点的,每家另行补助2万元。

第六条  镇(乡)街道农残速测仪器更新补助。镇(乡)街道农残检测实验室速测仪器按需更新(检测数据可实时上传至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根据更新情况每台次给予补助1万元。

第七条  报废沼气池回填补助。报废沼气池由沼气能源专业公司或经营主体自行回填后,需通过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共同验收通过后,回填的沼气池原则上以套为单位,100m3(含)以上补助5000元/套,50m3(含)以上100m3以下补助3000元/套。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八条  农业主体申报。扶持对象根据年度工作文件要求持相关资料文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文件要求对补助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资金下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扶持对象要根据相关工作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及时、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绿色优质农产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报废沼气池回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镇(乡)街道做好台账和档案资料的整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及镇(乡)街道级农残检测室的相关数据及时上传至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应如实开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套取、骗取、挪用,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