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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2023年度修订)

浙江省 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5万元-100万元

申报日期:2023-01-01 ~ 2024-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一、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

1.政策条款:对当年首次列入数字经济、电子信息、软件、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首次列入数字经济、电子信息、软件、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2.政策条款: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

(2)扶持标准: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销售情况证明材料;④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工信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可申请高于已获得过奖励档次的奖励。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工信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

5.政策条款: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6.政策条款: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项目总结报告。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7.政策条款: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实施数字赋能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等信息化项目),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3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度列入数字赋能项目计划的项目。

(2)扶持标准: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3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全面实施企业“上云”行动。

8.政策条款:对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9.政策条款:推进企业“深度上云”,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云服务费用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0.政策条款: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认证的单位奖励30万,通过3级认证的单位奖励40万,通过4级及以上认证的单位奖励50万。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认证的单位奖励30万,通过3级认证的单位奖励40万,通过4级及以上认证的单位奖励50万。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等级认证作证材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30.政策条款: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扶持对象:对当年度由市经信局考核优秀的区内工业行业协会。

(2)扶持标准: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十)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

31.政策条款: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家。

(1)扶持对象: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家。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2.政策条款: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再奖励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10万元/家。

(1)扶持对象: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奖励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10万元/家。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区经信局对照认定条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区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3.政策条款: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5且产权统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50万元/个。

(1)扶持对象: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5且产权统一的生产制造类省级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5且产权统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50万元/个。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

34.政策条款: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园区容积率超过1.5.每提高0.1个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新建类和改造提升类奖励限额分别提高至500万元、300万元。

(1)扶持对象:有新增建筑面积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和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园区容积率超过1.5.每提高0.1个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新建类和改造提升类奖励限额分别提高至500万元、300万元。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新建类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改建类提供新、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5.政策条款: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2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园区占地面积大于100亩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

(1)扶持对象: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2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园区占地面积大于100亩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③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二)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36.政策条款: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条款。

(1)扶持对象: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

(2)扶持标准: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条款。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租赁协议复印件;③租赁发票;④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7.政策条款:对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内由链主型企业招引的产业链上下游入园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15元/平方米,单家企业第一年奖励限额20万元,第二年限额15万元,第三年限额10万元。

(1)扶持对象: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内由链主型企业招引的产业链上下游入园企业。

(2)扶持标准: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15元/平方米,单家企业第一年奖励限额20万元,第二年限额15万元,第三年限额10万元。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租赁协议复印件;③租赁发票;④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8.政策条款:企业入园后,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家,最高限额50万元/年。

(1)扶持对象:企业首次实现“小升规”的省级小微园的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企业入园后,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家,最高限额50万元/年。

(3)申请材料:无需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9.政策条款:每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1)扶持对象: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省级小微园的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每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0.政策条款: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区域效益全额返还属地政府。

(1)扶持对象: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属地政府。

(2)扶持标准: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区域效益全额返还属地政府。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税务部门提供的新增区域效益证明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1.政策条款:对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有效提供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的,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当年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限额20万元。

(1)扶持对象:省级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有效提供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的,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当年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限额20万元。

(3)申请材料:①激励申请表;②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三)鼓励园区创先争优。

42.政策条款:对新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新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新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3.政策条款:对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家、50万元/家、80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1)扶持对象: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家、50万元/家、80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3)申请材料:无需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4.政策条款:对当年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8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省级小微企业园。

(2)扶持标准:对当年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8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45.政策条款: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遴选一批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中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对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采取个性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对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培育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五)打造“专精特新”企业。

46.政策条款: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7.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8.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9.政策条款: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80.政策条款: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81.政策条款: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④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批程序:由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发改局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七、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