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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万元-20万元

申报日期:2022-07-18 ~ 2023-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汕尾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 〔2020〕38 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上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型企业予以补助。2022年按照省政府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权属的房屋)的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栋、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地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和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鼓励各县(市、区)参考海丰县梅陇镇金银首饰行业集中电镀做法,在产业园区内布设喷漆、打磨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动员和鼓励本地电子商务平台主动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费、佣金年费等,对本地农副产品特别是扶贫农产品减免平台费用。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搭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且线上销售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或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给予资金奖励。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对新办企业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出“网上办、快递送、零接触”免费配送发票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实施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海博会、高交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加博会、农交会、农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为企业提供不同程度参展补助。鼓励引导本地电商平台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线上销售服务,提供免费指导、摄影、美工等服务,并给予流量支持。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开展“汕尾特色产品展”、国庆汽车促消费活动、“123买年货”等专项行动,视情况定向发放消费券等惠民补贴。加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仓储总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且年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大型企业面向市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市属国有企业全年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采购金额不低于500万。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从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执行分配等各个执行环节发力,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缩短办案周期并提高执行到位率,力保全部案款执行完毕。对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超过6个月的案件,依申请或主动重新启动“四查”。成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律师服务团,从全市律师和公证队伍中挑选政治站位高、业务素质强,熟悉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业务的资深律师组成中小微企业应急律师服务团,明确律师服务团及其成员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要求。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纠纷,积极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工信局)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及时处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线索,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确保我市“零”拖欠。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依法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做到应纳尽纳。对涉嫌拒不执行罪的被执行人,一律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9.鼓励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制定合理的信贷计划和金融产品,做到首贷扩面、转贷提速、续贷从简。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季度余额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提高金融科技赋能效力,继续推广应用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汕尾专区,争取到2022年末平台注册用户数量达到2万家,融资申请金额达到60亿元,同步推动“粤信融”“粤商通”“善美村居”等平台完善,进一步提高信息撮合效率,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中小企业和小微市场主体信贷便利度和获得率。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发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激励作用。(责任单位: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人行汕尾中支、市财政局)

10.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加快修订《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融资专项资金的作用和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率,将单户单笔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由6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拓宽专项资金用户范围,突出简化办理流程,减免担保费用,争取“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杠杆放大5-6倍,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暂时无法足额还贷的困难中小微企业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融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1.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地方政府扶持的行业或群体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对于纳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业务,担保费不得高于每年0.8%。落实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2.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中小企业用工、人才对接。对我市非公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首次在汕尾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人补贴。支持和鼓励市内外高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等毕业生留汕、返汕就业创业,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 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职业教育学校与优质企业达成用工合作,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落实《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等政策,发挥汕尾创新岛(深圳)人才招引功能,助力汕尾本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招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粤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800人次以上。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加强“粤菜师傅”乡村特色培训点建设,开展“粤菜师傅”培训1500人次以上;推行企校双制技能人才培育模式,鼓励重点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设立产业培训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扶持建设15个“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站(其中“南粤家政”基层家政服务示范站4个),打造“善美管家”品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4.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加大“四上”企业培育力度,落实好省“小升规”企业、市新增“四上”企业奖励以及用地、融资、减轻税负等支持政策,同时市财政给予每家新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每家新升规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鼓励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在省政府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对新获得国家和省“专精特新”称号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力发动中小企业及团体、个人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根据“创客广东”工作部署,继续举办“创客汕尾”大赛,对进入复赛的企业及团体发放3500元参赛补贴,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分别给予12万、6万、3万资金奖励,并帮助落地汕尾且获股权融资的获奖项目取得省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10%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举办汕尾市“红海杯”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复赛的企业给予2.5万资金补助,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分别给予5万、2万、1万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力度

17.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到属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18.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按照《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享受商事登记服务、税收、金融、权属、财政、知识产权保护等扶持措施。权属变更扶持上,在办理银行账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相关证明根据国家政策免收相关费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无偿划转到其转型升级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凭相关资料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登记的,免除不动产登记费、交易手续费。财政支持措施上,由各县(市、区)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 “个转企”企业提供为期1年以上的代账服务。(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及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行汕尾中支、市金融局、汕尾银保监分局)

20.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信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究,做好政策储备,制定操作性强、效果可见的详细措施,保障内外资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强化对阶段性情况的研判,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宣传工作作为推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切实将惠企政策送达广大市场主体,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