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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万元-10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加精准高效的落实《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齐发〔2022〕9号),支持《齐齐哈尔市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的有效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相关服务企业、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服务能力提升、数字农业建设、商贸流通领域数字化、推进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建设等方面,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中未具体明确的对省级奖励项目的追加奖励资金,均按照省级财政当年奖励额度的20%实施奖励。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产业园区(基地)以及产业数字化或数字产业化项目牵头单位等。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年度、本年度,一般指申报年份的上一个自然年,个别项目需考虑按年度(12个月)计算的除外,具体以当年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均指政策颁布实施以后,以经审核认定后的行业数据、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有效凭证为准。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数字化服务机构赋能是指数字化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但不限于技术改造方案、系统解决方案等,并作为主要服务商参与改造、建设的全部或部分过程。

第八条梅里斯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开展相关工作,也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免申即享类

1.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主管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6.对新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主管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三)据实补助类

8.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当年,按企业本年度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软件)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各项政策条款中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政策措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