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加快推进“产业强区”发展战略,促进全区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首次列统,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独角兽、独角兽,信用认定,上市融资除外)及已有相应专项支持政策的,不列入本意见扶持对象。市级及以上已有支持政策,本意见不再表述。
二、支持政策
3、支持打造领军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
(7)首次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纳入市“专精特新”名录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4、积极培育数字经济(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14)对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级、AA级、AAA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绿色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
(19)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20)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6、本意见每年修订一次,如有必要及时修订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7、本意见自下发当年度起执行,由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