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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 长春市人民政府 认证费用的50%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专项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补助资金占年度资金总额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30%。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确定,牵头组织项目(企业)申报、初审和评审,项目资金分配汇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监督项目启动和运行,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市商务局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助的申报、初审,参与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评审,监督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运行,组织进行企业(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对列入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中的在建项目和国家、省、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优先支持。(二)鼓励创新。对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能够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高端服务业项目优先支持。(三)引导集聚。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的在建项目优先支持。(四)促进多元。对企业自筹资金相对充足,能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在建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章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重点方向是:(一)支持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创意产业、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旅游会展、现代流通、中介服务等领域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引进;(二)支持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新兴服务业态的发展和应用;(三)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用于安排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和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补助;(五)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或企业。

 

  第七条专项资金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发布,支持项目一年一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要设备等。

 

  第八条贴息项目的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同一项目贷款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特殊项目贴息金额采取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讨论确定。

 

  第九条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不连续补助。特殊项目补助金额采取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讨论确定。

 

  第十条鼓励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支持服务业外包企业加快高端人才引进与培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一)对在市级金融集聚区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域管理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评为3A级企业补助10万元,评为4A级企业补助20万元,评为5A级企业补助30万元。(三)对经市商务局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照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15%部分给予专项补助。已享受国家或省同类补贴或税收减免政策的,不重复给予补贴,但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企业可按照不足部分进行申请。经营体制为总部经济、经营结算地在本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审核认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四)对入驻我市市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的,从业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户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于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服务外包企业,视其经营和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补助。(五)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其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商务部、省商务厅全额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获得部分支持的,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六)经认定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培训补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七)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补助。(八)实行人才补贴机制,对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年工资收入超过6万元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从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第四章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经营违法行为和信用劣迹;(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四)建设项目符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五)建设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六)项目建设资本金已筹措到位。

 

  第十二条申请服务业企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三)服务外包企业需已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登记,经营结算地为长春市,同时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企业具备第十条中所列补助标准条件之一。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一)项目贴息、补助专项资金。1.由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市直部门根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筛选确定申报项目,并将有关项目申请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2.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或市直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和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3.申报专项补助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或市直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有关项目资本金筹措落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二)金融、物流企业专项补助资金。1.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根据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补助申报条件,将有关申请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2.申报金融企业专项补助应提供如下资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金融企业专项补助项目申请表;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3.申报物流企业专项补助应提供如下资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物流企业专项补助项目申请表;国家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级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助资金。1.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根据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补助申报条件,将有关申请文件上报市商务局。2.申请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专项补助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文件;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年纳税凭证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3.申请入驻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专项补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文件;企业与园区签订的入驻合同和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证明材料;企业实际投资到位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4.申请服务外包企业认证专项补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文件;企业获得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与相关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5.申请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补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文件;企业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6.申请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专项补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文件;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格证明;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7.申请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专项补贴的应提供如下材料:申报人员的劳动合同;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收入证明;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审核程序:(一)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额度建议方案。(二)申请金融、物流专项补助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企业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确定专项补助额度建议方案。(三)申请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补助的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企业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确定专项补助额度建议方案。(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建议方案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市政府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拨付资金。(五)项目征集、评审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1%安排。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一个年度内可采取一次审批下达或分批次审批下达方式进行。当年专项资金指标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行使监督职能。对专项资金安排支持的项目(企业)的真实性、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在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或企业发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对项目(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各城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和企业不得重复、虚报项目,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将全额收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该城区(开发区)、部门或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