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79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扩容提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对象的资金。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八条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到期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5万元补助。
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当年度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
第九条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