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拓宽政策支持渠道,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支持驻区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有序长效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合伙组织性质专业服务机构参照执行。若遇行业划型调整,则参照国家最新划型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在西城区发展,进行独立核算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章促进中小微企业规模成长培育
第十条对新迁入或首次获得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驻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迁入或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驻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补差。已获得同类补助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补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区级综合贡献。
第十一条对新迁入或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驻区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首次获得奖励三年后再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三十一条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开始实施,由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工作职责,针对金融、金融科技、数字经济、专业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生活性服务等驻区发展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