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质量品牌建设,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牵引,助推景宁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及丽水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
三、努力推动标准创新。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对获得景宁畲族自治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参与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第二至第三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四至第六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团体标准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发布并有效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5万元。
五、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六、推进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奖励3万元。
七、实施“品字标”品牌创建计划。对为主或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对为主或参与制定“浙江农产”产品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推动“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建设,以特色品牌转化、自我声明+承诺、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有机产品转换的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每增加一张认证证书的,奖0.5万元),此后3年内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对新增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新认证证书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新认证证书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3万元。
八、培育壮大商标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每年对品牌指导服务站进行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绩效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九、深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十、鼓励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推进信用建设。新获得浙江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改进。参与质量控制小组(QC小组)活动,新获得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丽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用工制度等各种体系认证。企业首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奖励1万元。企业首次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SA8000企业劳动用工审查体系、ISO45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GAP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HACCP食品国际质量体系、TUV欧盟安全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等各项非强制标准认证,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其他国家和地区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社会团体及个人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在上述基础上减半享受(同一年度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只实行一次就高补助)。
十六、着力支持专利组合构建。对企业首次累计拥有自主申报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且部分发明专利开展专利质押或许可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政策已享受过的不得重复申报同等级奖励,只能申报更高等级奖励。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联盟申报。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机制,对新承担市级、县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10万元/项的补助。
十八、持续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并通过绩效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十九、有效助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2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国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10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事实的或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达成调解的(调解协议中须确认侵权事实并经过司法确认),认定为维权胜诉。
二十一、积极鼓励商标、专利质押。对开展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年补助额度同一单位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对投保专利相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给予50%的保费补助,每个投保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与上级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含丽景园)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业、各类组织或个人。凡冠有“以上”的,均包含本级或本数量,奖励补助数额均包含本数。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组织,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十三、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和市级以上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二十四、本意见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3〕43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奖励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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