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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 丽水市人民政府 10万元-5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补贴详情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七条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取得安防资质认证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通过CMM/CMMI认证三级、四级和五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以上资质认证等级奖励的企业晋级后给予标准差额奖励。通过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参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或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展会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本地化。

       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核定的,给予每个软件产品5000元奖励;首次通过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核定的软件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核定当年度起三年内,按实际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63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有关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