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虹口,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称号的企业及国家、市级和地方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机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扶持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4.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需资金由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