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呼和浩特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资助奖励标准
(五)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