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4-12-05 ~ 2026-12-31 查看原文
1.5万~8万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婺城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婺城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婺城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参加年度展会目录(以市商务部门公布为准)中的重点境内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的资助。对企业参加年度展会目录中的重点境外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70%的资助;参加其它境外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的资助。单个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4个展位,同一企业全年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组团参展),年出口超1000万美元企业可提高至50万元(不含组团参展)。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重点展会。对企业以联营供货方式参加广交会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支持展位数不超过2个,凡当届已经安排一般性展位企业除外);对参加政府部门指令性境内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00%的资助。
(三)支持组团参展及独立办展。经商协会发起或组织企业集中参展的境外展会,实施差别化展会补助,组团参展资助总额全年不超过600万元;经商协会发起或组织企业赴境外独立办展,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100%的资助,单个展会资助金额全年最高200万元。
二、做优做强对外贸易
(四)支持企业培育境外自主品牌。支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开展国际认证,申请和收购境外专利,对开拓新兴市场的项目支持比例最高70%,开拓其他市场的项目支持比例最高50%。其中注册境外商标每件最高奖励1.5万元,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高奖励1.5万元,职业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最高奖励8万元,产品认证最高奖励7万元,申请境外专利最高奖励3.5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和“金华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名牌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浙江出口名牌”和“金华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浙江出口名牌”与“金华出口名牌”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对两轮复评后未获评“浙江出口名牌”的“金华出口名牌”,取消当年度复评奖励。
(五)支持开展海关高级认证(AEO)。支持企业开展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获得海关高级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复评通过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提升贸易风险防范水平
(六)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年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的,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对投保中长期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企业“走出去”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按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按其实际贷款额和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四、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七)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跨境电商企业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当年或次年自然年度内达到1万美元,给予每个新开设店铺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个店铺。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且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按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出口金额达到5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当年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推广、仓储及物流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全球推广。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独立站推广产品并借助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引流,按当年推广费用(包括建站、引流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九)优化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鼓励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企业孵化培育,对经属地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按每孵化培育1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新落地的项目,按规定执行市区重大项目引进政策。
(十)鼓励跨境电商领域创先争优。对首次获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一)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通过经认定的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符合条件的按产生的服务费用(仓储费、订单处理费等)25%予以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十二)加大跨境电商氛围营造。鼓励跨境服务商、龙头企业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招聘及人才对接会、大赛等活动,对举办上述活动予以补助。对组织本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培训和活动的,向区商促中心报备同意后,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每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鼓励服务贸易做大做强。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国际服务贸易类出口基地(园区)、服务贸易类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省级国际服务贸易类出口基地(园区)、服务贸易类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引进外资
(十四)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对当年商务部纳统实际利用外资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类除外)实行分档奖励,其中: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高新技术制造业外资企业(项目),除了上述奖励额外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250万元。
六、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
(十五)引导企业开展高质量对外投资。鼓励企业布局海外营销网点,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对企业经批准通过跨境并购获取境外知名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额度上浮20%;企业入驻金华市“两国双园”战略园区或浙江省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额度上浮20%(上浮奖励可以叠加)。
(十六)鼓励开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投资建设主体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鼓励开展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领航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婺城区。兑现资金第二、十一、十二条以及第七条涉及新开设店铺奖励项目、第十四条涉及高新技术制造业外资企业额外奖励项目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26号)规定,兑现资金第六条涉及小微企业政府统保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市、区财政各半承担。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2024—2026年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内容均不与企业财政贡献挂钩,有关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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