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立区”战略,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措施及对应细则适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