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10万元-3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补贴详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着力释放创新资源要素潜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加快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引领性关键技术重大突破,集聚前瞻性科研成果就地转化,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赢得国际科技竞争主动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总体思路
聚焦前沿产业方向和我区优势产业领域,围绕解决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和培育自主可控产业集群目标,打造一批以人才团队高端、体制运行灵活为特征,在全国、全市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我区地理区位优势、国际人才密集优势,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涌现一批世界领先的独角兽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推动三大主导产业加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高精尖产业集群,以科技创新助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直接支持类科技项目
第一条打造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平台。
(一)支持内容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中小企业共建创新中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给予资金支持;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院所在顺义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2.申报主体为年度内新引进或新获批科技部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内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研发机构)。
3.上述资金支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即,只按照支持对象所获最高级别资质给予相对应的资金支持,对于所获多个同级别资质的只给予一个资质资金支持。获得更高级别资质时,可以补足支持资金的差额。
4.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5.对非新引进、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研发机构不予支持。
6.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是否在顺义区内有实际办公场所和人员。如没有,则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第二条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和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再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本措施由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措施有效期为4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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