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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推进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嵊泗县推进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实施质量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4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标准化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市监联发〔2024〕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市监联发〔202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在本县其他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申报人可择其一申报,不重复奖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不含上级的奖补额度。
二、奖补项目及额度
(一)质量。
对获得嵊泗县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品牌。
推进“品字标”提质增效,对2023年以来首次获评“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标准。
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团体标准的市场经营主体,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
(四)认证。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先进标准体系认证,推进产品服务提能升级,对2023年以来参与省级试点认证的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认证取得证书后,按认定级别最高一次性奖励0.8万元。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走生态发展之路,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首次获奖后,每增获一个不同产品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碳足迹标识”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知识产权。
对发明专利的转化运用实施奖励。对2024年以来授权的发明专利,首次缴纳年费维持有效状态的,给予每件0.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以来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5万元的奖励。
2024年以来企业自主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同或协议,共同开展科研创新、集成攻关且以企业为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件的奖励,以财政、国有资金推动的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从2024年起每件给予0.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1万元。
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押金额在100万以上,实际发放贷款3个月以上,县级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成功开展地理标志质押融资,融资金额达10亿元以上的地理标志所有权人每笔融资奖励1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保险,按投保人保单实际保费100%给予补助,每件最高补助0.25万元。数据知识产权全年限额2项,其他知识产权全年限额5项,按保单时间先后排序。
对2023年以来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次申请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最多奖补两次。
三、申报、审核及管理
每年年初由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在规定时期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嵊泗县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奖补申报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2);
(二)对应本办法条款中的证书、认定文件、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支付。
申报人须对提交的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应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近三年有质量违法处罚记录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其他未列入本办法但对我县质量建设和品牌创建具有推动作用的,经审核通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出台的相关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嵊泗县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奖补申报表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嵊泗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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