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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5-05-01 ~ 2028-12-31 查看原文

50万~100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和共享化方向转型,增强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浙发改产业〔2023〕1号)文件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应对能源环境挑战、推动经济发展方向转变和制造强市建设的战略需要,对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及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将以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为重点,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通

过实施着力发展新能源整车、着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着力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三大发展举措,力争到2028年形成年产3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实现整车制造产值300亿元、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产值400亿元,形成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推广应用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生态体系,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车型研发及产业化。对2025年1月1日以后研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投产形成产业化的,自新车上市起2年内按照该新车型销量每台2000元的研发投入进行补助,最高补助2亿元且不超过该车型总研发投入的40%。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总成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三)鼓励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研发。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9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检测和实验等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充分发挥汽摩配机械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协调、桥梁等作用,每年活动或服务两次以上,每年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行业协会称号,再给予5万元奖励。

(六)创新金融政策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专项产业基金,重点关注新能源整车项目。对于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政府出资部分对应的超额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让利给基金管理人和项目方,具体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92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5号)执行。

增加银行信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向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应合理规划信贷期限、授信额度、融资比例、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

(七)加强人才政策保障。对汽车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其住房、户籍、就医、子女入学享受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等国际设计大奖以及工信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红星奖、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整车企业产业引领。对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开发的每款新能源车型在销售期36个月内,累计达3万辆的,一次性奖励整车企业1亿元;累计达5万辆的,一次性奖励整车企业1.5亿元;累计达8万辆的,一次性奖励整车企业2亿元(补差不重复)。

本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函〔2022〕16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