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资金,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措施
(三)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此前通州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