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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高新区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园区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 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0.1万元-3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补贴详情

  为深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发区创新发展提升能级的若干举措》(冀办[202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0]52号)以及廊坊市、三河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燕郊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融资上市、人才引进等。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燕郊高新区的重点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不改变在燕郊高新区的纳税主体地位。

 

  (二)符合燕郊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增产业禁限要求,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开发、数据中心和仓储(总部结算除外)等类型企业。

 

  (三)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支持科技创新

 

  第七条培育创新主体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孵化器、科创园区签订三年以上场地租赁协议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只能适用三河市相关政策文件奖励一次)

 

  (三)奖励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域内企业进行科技认定,每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认定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

 

  (四)支持绿色发展。入选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由燕郊高新区战略研究中心、科技和产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届时按照修订后的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