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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望牛墩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第5次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望牛墩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突出制造业当家,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在本办法施行期间每年安排300万元的望牛墩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镇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仅限望牛墩镇户籍人口或在望牛墩镇学校就读的非户籍在校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镇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的项目。
第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各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奖励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如上级同类政策需镇街财政资金配套奖补的,以上级要求的配套支持,不重复申报本资金办法奖励。每年的专项资金最高限额300万元,若资金不足当年分配,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和高效。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对在我镇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完成高企申报的(即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最高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高企认定的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研发机构设立项目。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科学技术奖项目。对获得国家级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特等奖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一等奖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二等奖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突出贡献奖和特等奖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一等奖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二等奖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孵化载体项目。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先进制造奖励项目
(一)专精特新企业认定项目。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最高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对通过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设计平台项目。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绿色转型奖励项目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对企业通过自愿性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最高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绿色工厂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绿色设计产品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最高给予2万元/个、1万元/个产品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在一个申报年度中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不予奖励的范围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从专项资金申请通知发布年度前1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社保、刑事犯罪、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上述相关核查事项信息提供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城管分局、交通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分局、人社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经属地村(社区)或单位核查,存在搬迁、停产、失联等经营异常情况的。
(四)经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纳税不在我镇的或工商登记不在我镇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次,原则上当年受理上一年度认定的项目,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由镇经济发展局初审,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查实不予奖励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发展局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镇经济发展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格和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本办法扶持资格或相关奖励金额,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经济发展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扶持资格和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镇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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