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 诸暨市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5-01-01 ~ 2026-12-31 查看原文
10万~100万补贴详情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暨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
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为全力打造新质生产力先发地,建设具有鲜明辨识度和广泛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引领区,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一)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云服务等方面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5G全连接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云上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或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成为省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省未来工厂的,再另行奖励150万元。
(三)支持袜业产业大脑推广应用,对袜业产业大脑运营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五)加快小微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入选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试点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当年获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当年同时获评四星、五星的,按”从高不重复”奖励)。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列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窗口平台,省经信厅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奖励50万元。
(六)对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当年购置的全新设备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设备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七)继续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8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二、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八)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40万元。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奖励5万元。
(九)当年列入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十)当年认定为绍兴市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核心部件的,奖励15万元(当年同一型号产品被认定为省内及以上首台<套>产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省级资金已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减半奖励;当年列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若未明确等次,则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只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只(项)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省国际、国内、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
(十一)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
(十二)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三)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支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当年基地入驻设计企业保持在20家及以上且合计开票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基地运营方8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
(十四)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30万元。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当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奖励2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浙江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按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省级:0.8万元、0.6万元、0.4万元),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鼓励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奖励20万元。
(十五)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十六)略
(十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25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100万元;对新取得仿制药品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相关品种产业化后,再奖励50万元。
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1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十八)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生物医药领军企业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对已取得第2类、第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企业收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品注册证书的仿制药,并成功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企业生产,且受托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受托企业所在地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对受托企业给予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培育数字产业集群
(十九)对近五年以来注册成立且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且完成升规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自第二年起,对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其他企业因开发新产品而新增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享受同等政策。
(二十)发展壮大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且完成升规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20万元。
(二十一)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参照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执行。
(二十二)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获奖项目产业孵化当年营收超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数据产业园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已奖励过的项目不再奖励)。
四、深入推进绿色发展
(二十三)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8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提升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并列入诸暨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经验收评估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扩容项目,对项目实施后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增加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500-5000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的,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进优质优品提升
(二十五)当年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质量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发放当年1月1日一年期LPR的50%获得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品字标”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以上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参照适用)。
六、有关费用列支
按照省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和考核要求,工作推进和要素数据采集费用在本政策中统一列支。
七、附则
(一)本政策奖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级专项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本政策中涉及的设备投入及数字化改造等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
(三)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设备投资奖励除外),但D类企业不予奖励。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奖补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9号)中《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在科技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检验检测、低碳环保、批发与贸易等方面,当年度新建设,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当年度已达到规模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速超过15%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再奖励10万元。
(二)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车辆规模超50辆且年营收超1000万元的大型物流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培大育强,购置新车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给予新车购置发票额6%的补助(混凝土搅拌车辆除外);购置二手车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给予8000元/辆的补助。对新评定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每标箱不少于100元奖励。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按每艘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船龄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纯电动力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分别给予每艘不少于2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五)推动景区品质提升。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最高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浙江省金3A级景区村庄,最高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六)鼓励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对开设演艺项目的景区(包括A级景区等),经认定,补助30万元。其中演艺项目需具有诸暨文化特色,全年演出达到100场(含),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
(七)支持饭店评星、创优。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奖励20万元。
(八)鼓励民宿创优、集聚。对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级民宿、金级民宿、银级民宿,最高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文化(非遗)主题民宿,最高奖励10万元。
(九)支持旅行社创强、评星。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最高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推动旅行社高质量发展,对经营规范、发展前景好,且营业收入近两年年均超500万元的旅行社予以发展支持。
(十)鼓励过夜游。对组团付费游览2个及以上景区(包括A级景区、4A级及以上景区镇、3A级景区村庄等)并住宿,且年游客量达到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元/人次(每晚计1人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十一)推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育符合《浙江省新时代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旅游人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或引进)特级、高级、中级资格证的导游,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6000元、2000元。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比赛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浙江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奖项类的,分别参照各级三等奖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旅游团队及“年度直通车”。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每班次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补助1.5万元;对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25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鼓励旅行社积极招徕入境游客,按成效给予奖励;以上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型文旅活动。对单次活动筹办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在大型售票平台售票达1.5万张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单次活动筹办费用达800万元及以上,且在大型售票平台售票达到1.8万张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场地当年奖励不超过两次。
(十四)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营收增速达10%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
(十五)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30万、2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给予适当倾斜。
(十六)支持篮球产业高水平发展。俱乐部引进优秀运动员苗子,并经绍兴市体育局认定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10万元/人的补助。全职引进高水平篮球教练员(具体指在省青年队、CBA职业俱乐部青年队或成年队,执教两年及以上)来我市执教,给予30万元/年的补助。对新获得国际级、国家一级篮球裁判等级资格者,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举办全国级(10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篮球赛事、省级(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篮球赛事,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举办诸暨市级乡村篮球联赛(村BA),当年度给予20万元的补助,上述赛事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审计总投入的20%。代表诸暨市参加浙江省青少年锦标赛、中学生联赛总决赛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当年度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七)提优物业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八)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或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229”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十九)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承办国家、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绍兴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十)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引进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且营收满10万元,按成效给予2000元—10万元奖励。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三年内免除房租,第四年起按协议收取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
(二十一)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且营收增速超10%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成立当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机构,均按营业收入(不含代收代付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入选省级领军企业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20万、10万、10万的奖励。
(二十二)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0.5-2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二十三)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四)支持民营医院学科建设。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级别的民营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二十五)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实施对农贸市场新一轮提升发展的专项扶持,具体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农贸市场新一轮提升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16号)执行。
(二十六)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八)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连续两年正增长,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或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二十九)鼓励贸易企业培大育强。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按其销售额的0.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其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批发企业连续两年正增长,当年销售增长额达到10亿元且增速达30%以上的,按其销售额增量的0.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零售企业连续两年正增长,当年销售增长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15%的,按其销售额增量的1%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三十)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的5%给予相应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民宿经济”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执行;已享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按“差额不重复”享受执行;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9号)中《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3万元奖励。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晋级奖励。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省级海外企业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获得的省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实际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创新载体的,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共建研究院,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的奖励。加快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九、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中试基地(平台),分别给予不少于20万元、40万元、80万元晋级奖励。
十、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全市“229”产业培育目标,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6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引进高水平的农业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每年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十三、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十四、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每年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十五、促进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深化完善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年度接收创新券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创新载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3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对通过山会知管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成立或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最高奖励10万元。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最高奖励5万元。
十八、附则
(一)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9号)中《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引导银行强化金融要素保障,设置贷款投向、综合融资成本、不良处置及关注类贷款回调、社会责任等考评政策,给予一定鼓励。其中:
1.发展产业金融。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对当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按该贷款增量、增幅情况予以支持。
2.发展绿色金融。引导信贷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当年度绿色贷款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按该贷款增量、增幅情况予以支持。
3.发展普惠金融。引导信贷资源向小微“三农”倾斜,对当年以优惠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50BP)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数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按该贷款增量、增幅情况予以支持。
(二)金融行业管理机构考评。对诸暨金融监管支局按照参加考评银行前5名平均额给予鼓励,如存在未完成相关重点工作目标的情况,按一定比例扣除奖励资金。
(三)支持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90BP)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的0.5%给予租赁公司奖励,单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强化担保增信
(四)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进行风险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中新发生部分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800万元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业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三、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五)并购重组奖励。上市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或吸收合并境内公司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或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成交金额1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50万元。上市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重大资产重组造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六)再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企业在沪深京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用于项目建设,按对应净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加强市值管理。企业在沪深京证券市场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股份增持回购等方式提升投资价值,其年末收盘市值较上年增长超过30%(含)、50%(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附则
(一)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9号)文件中《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奖励总额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诸暨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诸暨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5%给予奖励;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诸暨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商务签证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企业参加本市重点类展会给予展位费40%补助,单次境内参展补助不超过1万元;2.参加非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或9平方米)1.5万元补助,单次参展不超过3万元。实际展位费不到奖补金额的,按实补助。享受本条政策的境外展参展企业当年须有出口实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为10万元/年。
(七)支持特色产业抱团参展。1.对经市政府确认,由镇乡(街道)或商协会牵头组织10家以上企业抱团参加展会的,给予展位费40%的补助;企业单次展会补助不超过2个标摊或者36平方米光地,境内展补助金额不超1万元;绣花机产业抱团参展的,单次参展补贴面积及补助限额翻倍执行;由商协会或镇乡(街道)负责统一公共布展且支付费用的,给予每个展位(或9平米光地)0.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0.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15万元。2.对市级特别支持的境外展、国家级或区域性境内展会抱团参展,抱团企业应不少于5家,经市政府审批后,全额补助展位费,企业单次展会补助不超过2个标摊或36平方米光地;统一公共布展费用可全额奖补,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度内同一产业抱团参展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所有抱团参展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中小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下达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需补金额高于总限额的,按总限额分比例补助。
(九)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二)支持进口扩量提质。1.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2.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每增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3.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三)鼓励开展服务贸易。1.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十四)支持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对首次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开展业务且有跨境出口实绩的企业,按其建站、营销推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鼓励。
(十六)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支持“政产学研”合作加大跨境电商人才本地化应用,对在绍高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经市政府或商务部门批准同意的,给予参加合作的单位一定的资金扶持。
(十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十九)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且运营情况较好的给予扶持,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十)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1.对新获省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当年省级相关文件执行。2.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对新获省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按当年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按省级当年度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海铁联运发展,给予每标箱重箱100元的补助,每40英尺箱折两标箱,一季度兑现一次。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四)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1.实施“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2.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要求当年有出口实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按当年度省级文件执行。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9号)中《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企业主体(不含法人主体在市外的分公司)及与我市达成合作的海铁联运平台企业。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专项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专项产业政策外,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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