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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 汕尾市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5-03-20 ~ 2028-03-19 查看原文

3万~20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高质量发明创造

(一)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聚焦主导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为一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对符合条件的培育项目择优给予单项不高于30万元扶持。

(二)加快培育地理标志区域品牌。深入挖掘各地特色资源,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开发和运用水平。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资助不高于10万元/项;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个。

(三)加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每年对通过作品登记代办机构办理,取得广东省(或省级以上)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品著作权人予以资助,按登记发证的时间先后次序,每年给予前100个取得登记的作品资助不高于200元/个,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同一个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20件;对每年通过登记机构在本省申报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数量超过100件的个人或企业给予不高于5000元奖励(以上奖励额度对应省版权登记平台目前的收费标准制定);对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不高于2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不高于10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不高于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不高于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不高于2万元/个。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不高于10万元扶持。

(五)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对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万;合同金额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有关工作要求,对申报企业采用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为主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被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1年)以上,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最高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高于10万。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2.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扶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不高于10万元。扶持险种由市知识产权局明确。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申报周期内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1亿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1%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不高于30万元。

(七)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对将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中国专利奖及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第一申报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项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不高于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九)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地区产业、企业、产品发展的引领作用,对企业开展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择优给予单项不高于10万元扶持。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重点支持的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发布一批重点产业专利分析和预警报告;依照市政府指定组织对有关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并购、重大技术设备引进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减小政策失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资助,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不高于3万元。

(十一)鼓励实施专利转化。企业从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有关专利权被许可或被转让到汕尾市,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省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鼓励相关市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逐步实现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会运用、会管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每个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能力。支持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经司法部门依法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一次性资助不高于3万元。

(十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

1.在境外提起侵权诉讼资助:经营主体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后,在境外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的,每案给予不高于5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高于10万元。

2.应对境外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资助:经营主体积极在境外应对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并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汕尾)分中心备案,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的,每案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高于10万元。

3.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维权资助:经营主体在境外应对商标抢注,最终异议或无效成功的,每案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高于10万元。

四、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快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低成本或免费提供基础性、前置性的知识产权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咨询指导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或项目委托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众创空间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利用、业务托管、交易运营等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优质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可按单项不高于30万元予以扶持。

五、强化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完善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设计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加大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灭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灭零”,对年度工作绩效突出的产业园区,给予不高于10万元项目支持。

六、强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完善经费人员保障。

七、附则

(十九)本办法所称以上、不高于、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及额度需在当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的范围内实施;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市、县两级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配套财政资金进行支持。

(二十)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生效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助;本办法施行期间,与国家或者广东省颁布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的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