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提速增量,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纳税千万以上企业。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4.对首次评价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5.对首次公告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三年后复审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6.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核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费用给予2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核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8.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三河域外整体搬迁且经省级科技厅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5.本措施中奖励范围和标准与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措施有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安排。
16.本措施由统计、税务主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科工局、市住建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17.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