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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北京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5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补贴详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昌平区“四区”建设,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强化科技创新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向昌平区聚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先进能源、医药健康、先进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

 

  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昌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